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  
竣工日期争议相关法律解读、典型案例 与实务操作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6/5 17:32:00

竣工日期争议相关法律解读、典型案例 与实务操作

 9.1 关于竣工日期的相关法规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

  9.2 关于竣工日期争议的相关法规解读

  1.关于约定的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全面、适当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时的日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竣工日期则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开始之日,如果该日期先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奖励。

  正是由于确定实际竣工日期涉及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对于工程竣工日期的争议就时有发生。

  2.常见纠纷及处理对策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去容易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并最终导致关于竣工日期的争议的产生。这些情形主要表现在: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当事人双方很容易就其影响因素产生争议。而一旦产生争议,就需要权威部门来鉴定。鉴定结果如果不合格就不涉及到竣工日期的争议了,而如果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就涉及到以哪天作为竣工日期的问题了。承包商认为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建设单位则认为应该以鉴定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处理对策:《高法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从这个规定我们看到,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但是,有的时候由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发包人没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组织竣工验收。最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就实际竣工之日产生了争议。

  争议处理对策:《高法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有时候,建设单位为了能够提前使用工程而取消了竣工验收这道法律规定的程序。而这样的后果之一就是容易对实际竣工日期产生争议。

  争议处理对策:《高法解释》第14条做出了下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投标书制作“四注意”
下一篇: 工程签证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约定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 商铺没有房产证 租户无法办执照法...
· 律师答疑: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
·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是哪里
· 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
· 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发包村办矿山企...
· 石家庄市拆迁区位补偿标准价格最新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土地房产矿产资...
· 商品房买卖之法律自助手册
· 出租房发生火灾烧毁他人财物 房客...
· 房地产税收筹划讲座企业税务风险和...
· 山西原平:会议纪要与国家法规的博...
· [林权托管]林权证登记托管委托...
· 房屋外墙或者屋顶渗漏水的维修费用...
· 原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最新:买卖房屋需要交哪些税?
· 石家庄律师在线办公之:买房子除了...
·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全过程
· 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
· 最终办不下来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
·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