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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有关规定及方法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6/7 16:44:00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有关规定及方法

(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2004年1月1日起又有所变化,即“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二)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 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年11月22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

 

附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1-13
  【生效日期】2000-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8号
  【发布日期】1999-02-12
  【生效日期】1999-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98)》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98)
【发布日期】1998.12.07
【实施日期】1998.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
 (1998年12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2月7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同时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现公告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存款年利率由4.77%降为3.78%。调整后各档次存款利率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年利率由6.93%降为6.39%。调整后各档次贷款利率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准备金存款利率降低0.27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平均降低0.55个百分点。调整后准备金存款及各档次再贷款利率见附表三。

  四、中国人民银行重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任何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高息部分,任何单位、个人、金融机构不得支付。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一:
               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
│        项目        │      利率       │
│一、活期存款            │      1.44       │
├──────────────────┼───────────────┤
│二、定期存款            │               │
│  (一)整存整取         │               │
├──────────────────┼───────────────┤
│        三个月        │       2.79       │
│        半 年        │       3.33       │
│        一 年        │       3.78       │
│        二 年        │       3.96       │
│        三 年        │       4.14       │
│        五 年        │       4.50       │
├──────────────────┼───────────────┤
│  (二)零存整取、整存      │               │
│     零取、存本取息      │               │
│   一 年            │       3.33       │
│   三 年            │       3.78       │
│   五 年            │       4.14       │
├──────────────────┼───────────────┤
│  (三)定活两便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
│                  │率打六折执行         │
└──────────────────┴───────────────┘

  (注:本表自1998年12月7日起执行)

  附表二: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
│ 项目               │      利率       │
├──────────────────┼───────────────┤
│ 一、短期贷款           │               │
├──────────────────┼───────────────┤
│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      6.12       │
│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      6.39       │
├──────────────────┼───────────────┤
│ 二、中长期贷款          │               │
├──────────────────┼───────────────┤
│ 一至三年(含三年)        │      6.66       │
│ 三至五年(含五年)        │      7.20       │
│ 五年以上             │      7.56       │
└──────────────────┴───────────────┘

  (注:本表自1998年12月7日起执行)

  附表三: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
│  项目             │      利率        │
├─────────────────┼────────────────┤
│                 │  调整前     调整后   │
│                 │(1998年7月1日) (1998年12月7日) │
├─────────────────┼────────────────┤
│ 一、准备金存款利率       │  3.51       3.24   │
├─────────────────┼────────────────┤
│ 二、再贷款利率         │                │
├─────────────────┼────────────────┤
│    二十天          │  5.22       4.59   │
│    三个月          │  5.49       4.86   │
│    六个月          │  5.58       5.04   │
│    一 年          │  5.67       5.13   │
├─────────────────┼────────────────┤
│ 三、再贴现利率         │  4.32       3.96   │
└─────────────────┴────────────────┘

  (注:本表自1998年12月7日起执行)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2002-2004)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调   整
   时   间
 
2002年2月21日
 2004年10月29日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5.04
 5.22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31
 5.58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5.49
 5.76
 
三至五年(含五年)
 5.58
 5.85
 
五年以上
 5.76
 6.12
 
三、贴现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
 
四、个人住房贷款
  2004年10月29日
 2005年3月17日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78
 3.96
 
五年以上
 4.23
 4.41
 
(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
 
 
 
6个月(含)以内
 
 5.22
 
6个月-1年(含)
 
 5.58
 
1-3年(含)
 4.95
 5.76
 
3-5年(含)
 
 5.85
 
5年以上
 5.31
 6.12
 

注:从2005年3月17日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2006.4.28-2006.8.19)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调  整  时  间
 
2006年4月28日
 2006年8月19日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5.40
 5.58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85
 6.12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6.03
 6.30
 
三至五年(含五年)
 6.12
 6.48
 
五年以上
 6.39
 6.84
 
三、贴现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
 同前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14
 4.14
 
五年以上
 4.59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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