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事实认定疑难复杂问题多,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特点,一些法院以具有法医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法官为主,实行专业化审判模式。这种模式审理此类专门型案件能在以下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一、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医疗纠纷案中专门性问题
1.正确判断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切实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技术法官可以凭借着系统和全面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专长,能对医护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尽到执业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以及根据其专业知识程度的情况所设立的法定特殊注意义务做出恰如其分的判断。
2.正确判断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的责任免除范围。由于人体结构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使得现代医学不可能包治百病,特别是有时会或可能出现能预见却又不能完全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情况,这也使医学科学具有法定的豁免权,但其条件又是严格而明确的。因此,由技术法官利用其专业技术优势,可以避免医疗机构在专业优势下单方面的利用这一豁免权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3.正确界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和原有疾病的关系。技术法官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客观考虑原有疾病状况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如死亡、残疾等的影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①患者原有疾病在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与医疗过失行为的关系;②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发展对现存的不良后果的直接作用程度及与过失行为之间的关系;③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基础条件在静止状态与现有不良后果的关系;④患者原有疾病危险性及其与医疗主体实施医疗行为的必然联系和客观要求。
二、能强化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尺度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标准不统一,常引起很大的争议,而争议和差异主要体现在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等方面。由技术法官担任此类案件审判长,可有效避免在此类案件上赔偿的尺度、标准和范围及数额不统一的问题。近年来在此类案件中引入的“医疗过失参与度”的概念,即在医疗过失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不良后果(如死亡、残疾),将医疗过失在此不良后果中所起的作用程度进行定量分配,从而明确其因果关系和程度大小,起到了强化和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的作用。
三、便于和医疗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沟通,促进调解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立面深,特别是患者方认为处在弱势地位,稍有不慎矛盾就容易激化,还会造成缠诉上访。而技术法官属于复合型法官,不仅医学知识充实,稔熟司法鉴定理论,而且还有法学理论功底,因此,经常可以抓住双方当事人的关键矛盾,通过细致耐心地调解疏导工作,使大部分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屈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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