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退休所享受的工资、医疗费待遇,与其受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所享受的待遇差得太多了。由于接受不了这个差距,因病提前退休的邵某在医院查出其所患疾病属于职业病后,立即找煤矿交涉,要求按工伤标准补偿其退休5年来的工资、医疗费等待遇共计15万元。煤矿认为邵某的诉求超过了诉讼时限且有不合理成分,拒绝支付。近日,仲裁委也作出裁决,以类似的理由不支持他的申诉请求。
提前退休未查出患何病
从23岁到煤矿当采掘工到56岁提前办理退休手续,邵某已经由一个体格健壮的毛头小伙儿变成了苍老多病小老头儿。此时,尽管他的年龄不算太大,但其身体状况比较糟糕,经常咳嗽、胸口憋闷,难以适应煤矿繁重的体力劳动。煤矿提出让他提前退休,他当即表示同意。
在例行退前体检中,他的体检结果是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慢性心脏病,医院并没有提出他存在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对这个体检结果,邵某和煤矿没有提出异议。
退休后,邵某继续为自己的哮喘、气粗等不适病症,四处奔波求医治疗,经多家大型综合医院和名医的诊断、治疗,其病症时重时轻,始终不能痊愈。5年来,他花费的医药费、交通费、食宿费达9万元之多。
去年10月,邵某怀疑自己所患的病属于职业病。经北京市职业病诊断定点医院诊断,认定他所患疾病属于职业病。拿着这个诊断结论,他要求煤矿为其认定工伤。工伤认定结论下来后,在前往一家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途中,邵某因车祸不幸身亡。社保机构随后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向邵某家属支付了8万多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所讨补偿超出诉讼时限
邵某家属认为:这家有着数十年开采史的煤矿,应当熟知邵某所患疾病属于职业病。由于煤矿缺乏诚信,故意隐瞒实情,才导致邵某多年来耗费大量精力和金钱治疗此病,给其本人和家属的生活、精神带来难以估量且无法弥补的损失。鉴于煤矿是在发现邵某患上职业病后要求其提前退休的,煤矿应当比照工伤标准,赔偿邵某因提前退休减少的工资损失。
邵某退休后一直按照普通疾病求医问药,享受的只是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能按工伤保险标准报销医药费,邵某为此多支出不少医药费用。因此,煤矿除应赔偿其工资损失外,还需赔偿伤残津贴、护理费、医疗费、护工费、伙食费等计15万元。
煤矿不与邵某家属争论该不该给予这些赔偿,只强调其诉求早已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该煤矿认为,依据《劳动法》规定,邵某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邵某与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其退休后即自然终止。双方关于退休后的福利待遇争议在退休之日就已经发生,如果邵某当时对于退休待遇有异议,应当在办理退休手续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现在已时隔5年,邵某家属却要求支付工伤待遇,这是不可能的。
煤矿无意侵权可不担责
煤矿只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偿,这个理由无法说服邵某家属。家属认为该煤矿作为国有企业竟然不顾职工死活,严重侵犯了职工权益还拒不改正错误,随即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该仲裁结果使之如愿,但邵某家属觉得可以接受裁决的理由。
首先,仲裁委认定煤矿在邵某身体不好的情况下,让其提前退休不违反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邵某长期从事煤炭采掘作业,属于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提前退休符合国家规定。
职业病具有潜伏期,除非煤矿明知邵某属于职业病而让其提前退休,否则,不能在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时要求企业承担责任。本案中,因无证据证明煤矿事先知道邵某患上了职业病,因此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本案中的煤矿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邵某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转移给了社保机构并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因此,邵某要求煤矿向其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不正确。
其三,法律规定: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在依法认定为工伤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邵某的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都是在退休后进行的。其诊断职业病、进行工伤治疗所需费用应当按政策法规,分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并由社保机构承担。邵某家属要求企业支付这些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这就是说,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前提是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护理费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非原用人单位承担。邵某在未做出伤残等级之时已经去世,自然就不存在这一费用了,其家属问煤矿要这笔费用更缺乏法规和事实依据。
退休时必须筛查职业病
邵某及其家属为其所患职业病受到精神折磨是肯定的,但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满足。其中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工伤非侵权行为,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工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既然如此,有没有避免这种损害的办法呢?
记者了解到,在退休或离开岗位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关于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界定的定义是,凡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在其职业活动中如果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引起疾病,而且这些疾病包含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和目录之中,即可确认为职业病。
目前,矿山、家具、建筑、医药、印刷、化工,汽车制造,金属冶炼、金属制品等12个重点行业的从业者,务必关注健康检查,健全健康档案,随时掌握自己的健康状况。专家提醒职工和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专业定点医院,例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朝阳医院、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和京煤集团职业病防治院等。只要这些医院诊断出你患上了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单位应在30天内到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单位在30天没有去申请,也没有更多的理由推迟时间的话,职工个人可以持诊断到劳动行政部门去申请,这个时间应该是在一年以内有效,如果超过了一年,劳动行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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