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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2桌餐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法院判决以合同为准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6/20 15:54:00

声称公司职务行为拖欠12桌餐费。6月17日,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由万元餐费拖欠引起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2007年8月3日,担任无锡某绿化建设公司总经理助理的周先生向无锡一家三星级旅游酒店预订了12桌午餐,并支付现金5000元。周先生在餐饮预订单上签了名,留了个人手机号码,当时没有填写订餐单位。次日午餐后,周某在消费帐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确认:应付消费金额为16671元,签单处除签上周某个人的名字外,还在名字上方填写周某所在单位某绿化公司,并注明:搬迁。后酒店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支付消费欠款。周某认为其签单时已经注明其行为代表所在单位绿化公司,订餐系职务行为。周某所在的绿化公司也出具证明称周某签单系职务行为,因该酒店结欠其单位绿化工程款,要求将消费欠款与所欠工程款进行抵消。酒店则认为周某订餐时没有表明其代表所在单位,双方为由谁埋单发生纠纷。

  2009年3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预订单、帐单上虽然均有周先生个人的签名,但周先生在帐单上已经表明其行为代表公司,并注明了公司搬迁的事实。该酒店在周先生在帐单上签署绿化公司、搬迁的内容的情况下,不要求其个人结清消费款,而是同意其赊帐,在主观上已经认可了周先生的行为系代表绿化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酒店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酒店上诉至无锡中院。

  无锡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与酒店签署餐饮预订单,并支付预付款,双方构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确认餐饮服务合同的消费主体,应当以双方订立的餐饮服务合同为准。本案中周先生在餐饮预订单上签署了周某个人的名字,并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在消费的帐单上,也由周先生个人对消费金额进行签名确认。因此,周先生为餐饮合同消费主体,其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有义务支付所欠餐饮费用。并且周先生订餐时并没有表明其代表所在单位,周某与酒店之间没有形成代表所在单位签单的惯例,酒店有理由相信是周先生个人消费订餐。至于该酒店是否结欠绿化建设公司工程款与消费欠款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符合债务抵消的法律规定。据此,无锡中院二审判令由周先生个人支付消费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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