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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的几个错误做法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6/21 22:37:00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大中型的国有企业已形成比较成熟的法律顾问制度,中小企业也开始聘请律师当法律顾问或者设有内部的法务机构专门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但由于企业和律师认识上的误区使法律顾问没有发挥其最大的作用。通过这今年的法律顾问经验,我发现企业使用法律顾问上有以下几个错误:
一、小事请让法律顾问参与,大事情撇开法律顾问,本末倒置。
我知道的一个企业专门聘请律师为其坐班处理法律事务,但让律师审的是几万元甚至是几千元的合同,而诸如重大对外保证合同、并购合同等标的额重大的合同或其他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却以保密为由拒绝律师的参与。法律顾问显得工作特别忙,但企业对其利用上是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或者是高射炮——打蚊子大材小用。
二、对员工的法律培训课经常进行,但高级管理人员从不参加。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的决策者,重大事项的执行者,员工只是在其领导下工作,对高管的法律培训比员工更重要,中央政治局领导都经常进行法律学习,作为企业高管为什么就不能放下架子呢?
三、决策阶段没有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的失误是企业的最大失误,决策阶段有法律顾问才能更好的判断企业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可行性。法律顾问不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执行者,更应是企业决策的好参谋、好帮手。如果决策是非法的或者在法律上行不通将浪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四、重视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而缺乏事中控制。
好多企业逐渐以改变了过去那种出事后才找法律顾问,在签合同时就请法律顾问审查把关,法律顾问的身份从过去的救火队员向防火队员转变。但仅仅从进行事前预防还是不够的,诚然,审查合同确实能做到避免上当受骗和合同不严密而产生的纠份,但是除了个别恶意欺诈的合同外,大多数的合同纠纷都是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在合同履行中如何取得己方履行的证据,对方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还是表现代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发生,是否发生了不可抗力,是否出现了情势变更,是不是该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怎么才是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这些情形都需要专业的律师去判断。所以相对于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在合同履行中事中控制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现实中合同的审查和合同的履行严重脱节,合同审查由法律顾问来审查,执行却由其他部门执行。法律顾问审查完合同工作就完成,而怎么执行以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从不过问,以至于出现了无权代理、情势变更、需要履行抗辩权等情形,由于执行部门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而进行了错误的处理。在我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该单位曾经因为资金紧张向杜某借了一笔款,双方签定了协议并经律师审查。杜某带领其手下刘某某去该单位办事,还款时杜某让刘某某去领款但没有任何书面委托手续,业务部门将款给了刘某某。后杜某起诉该单位还款,该单位辩称款已归还,并拿出收条证明,杜某对收条不予认可。后法院以刘某某无权代理驳回该单位的答辩。本案在于合同履行中没有法律顾问的参与导致履行合同的手续不完毕。
以上的种种问题在于企业虽然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法律顾问没有形成制度。要切实发挥法律顾问防范、控制法律风险的作用,企业必须建立完毕的法律顾问制度,从企业的设立、成长到注销,从决策的决策到执行,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到终止都要在法律顾问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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