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野“老鼠仓”案未追究刑责
6月1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调查审理完毕,并对张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9.5万元、并处40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已送达张野。
张野涉嫌老鼠仓案并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新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因是“法不溯及以往”,证监会认定的其“老鼠仓”行为终止日是2009年2月19日,而《刑法修正案(七)》的发布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 再现老鼠仓
来自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显示,证监会于2009年4月对张野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张野在担任融通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使得获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资与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控制的“周蔷”账户,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关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为他人牟取利益,其个人从中获取好处。
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交易了广宇发展(000537,股吧)等多只股票,获取不当利益。
证监会审理认为,张野利用基金经理身份,操作“周蔷”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关于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九十七条所述行为。
同时,张野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违规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之所以受市场极高关注,是因为其曝出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发布之后,按新规定,从事老鼠仓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张野操作‘周蔷’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因此该行为不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
证监会认定的张野老鼠仓行为的终止日是2009年2月19日,巧合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实施时间是十天之后的2009年2月28日。
融通基金被责令整改
张野作为一名基金经理,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频繁地进行老鼠仓交易,不仅包括先于自己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还有大量先于公司内其他基金买入或卖出的行为,而且其网上交易的下单行为主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足以看出,基金公司在内部控制、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上存在疏漏。
来自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显示,张野涉嫌老鼠仓案发生后,在稽查部门对其查处同时,基金部对融通基金公司也组织了现场检查,成立了几个证监局参加的检查小组,对融通基金公司的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和相关情况做了比较深入的检查。
“从检查结果来看,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不符合《基金公司内部管理指导意见》、《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已经对融通基金责令整改,限期六个月,并让深圳证监局监督其整改措施的落实,到期将进行验收。整改期间对公司相关新业务将进行限制。
针对不断出现的老鼠仓等类问题,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比如细化投资人员的利益冲突和处罚条款,使其更明确、更具操作性;同时,将推动基金公司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包括公司内部的制订执行监督,并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加强合规教训、执业操守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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