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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去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6/24 10:06:00

一些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需要搬离现地点,有些员工因为离家远或出于其他原因考虑,不希望去新工作地点工作,向公司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然后离职。
        此问题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内容,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无疑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但是否属于重大变化,要分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一、公司搬迁到的地点离现在工作地点不远。所谓不远,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一般是不搬离本城市(但城市比较大,或由城区搬到农村等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这种情况下员工提出不希望去新工作地点,而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后离职,我认为不应该支持。因为这种工作地点的变化通常认为不是重大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会给员工带来太多的不便,员工不去新地点工作,应按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公司搬迁的地点离现在工作地点较远,这里“较远”的概念与上条“不远”的概念正好相反。此种情况下,应认为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会给员工带来很大的困难,如员工不同意去新地点工作,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员工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等。
        所以,不是公司搬迁,员工不去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要具体分析公司搬迁对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会造成重大影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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