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又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王某到崂山区某企业工作,月工资为8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企业以王某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口头要求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王某三千元作为经济补偿。单位因为经济困难,三千元一直没有实际支付给王某。2009年2月,王某向崂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2万元。企业领导感到很困惑,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王某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有权申请劳动仲裁吗?企业应该承担多出的赔偿费用吗?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虽然与企业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和解协议,但是因为和解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单位没有将经济补偿金支付给王某,所以王某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企业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王某与企业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0月,企业提出并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在企业工作满4年,企业应依法支付给王某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企业一直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依法应从2008年2月起每月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现在王某要求单位补发工资的请求合法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从目前情况看,很多单位在考勤管理、扣发工资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样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存在法律风险,对此企业应高度重视,依法加强管理,减少损失的发生。
张小珉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