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山东孕妇九月怀胎被强行引产 母子双亡
日前,山东聊城市冠县一高龄孕妇怀胎九个月,因是计划外怀孕,被数十位计生办干部强行引产,导致母子双亡,当局强迫签署协议赔偿二十一万元,迅速火化尸体。这个消息未见诸于报端,但经一名当事医生在互联网公布亲身经历后,立刻在各大论坛迅速传播,愤怒也在网上延烧。
当事医生鸣不平
据命案所在地冠县一家医院的医生在互联网上透露,数日前,山东聊城市冠县计生办抓来一个怀胎九个月的孕妇,属于计划外怀孕,强制带到医院引产。她介绍,当时计生办有将近20多人,却没有孕妇的一个家属,孕妇使出全身的力气想保住腹中九个月的胎儿。
这位医生表示,胎儿如果当时生下来,完全有足够的生存能力。当时孕妇的挣扎与反抗让他们每个有良知的人看了都感到心酸,但对于当局的土政策却无能为力。
当时,六七个身强体壮的男人把她摁到床上扎引产针,这位孕妇曾拼尽一切力气挣脱出去,但第二次第三次,她终归没有挣脱的了。
六月12号清晨,这名孕妇感到阵阵的腹痛,五点二十分降临的却是胎儿的尸体,因为胎儿早已在母亲肚子里被毒死。
这位医生介绍,胎儿的胎盘刚刚出来,这名孕妇就大出血,医护人员用尽一切抢救手段,但终究未能挽救女子的生命。“血止住了一小会,还是不停的流。继而羊水栓塞,整个过程很快,我们都气管插管上呼吸机了,但是整个过程太快太快,我们还是没能拉得住她…”
这位在医院里经常面对生死的医生看到这场惨烈一幕,不禁嗟叹: “可怜的母亲,可怜的孩子,老天你也睁开眼看看,这是什么世道,惨无人道啊!”
她还表示,此时她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我们医护人员切身利益需要保护的时候,我们没有得到一丝的安全感,我简直看到了绝望,我呼吁,中国的法律体系对医护人员的保护也要多一点,也要对在计划生育中惨死的胎儿一种说法!”
据知情者透露,事发时,孕妇丈夫外出当司机,不在家中,有消息称,死者的一个哥哥在冠县防疫站工作,卫生局强压其哥哥处理这件事。
家属被逼签协议 当天火化
命案发生后,死者家人和村民数十人在保健院抗议,当局出动大批警察。死者丈夫李汝摇周四说:“我们管辖的公安全部出动,强制叫我签字,我不同意、我哭、我对事件表示不满,我妻子死得冤,我哭,当时还带着女儿。这个副县长太没人性了,他说你不签的话,就动用公安强制,让你尸体都找不到,就这意思。这个太委屈,两条人命,孩子没几天就出生了,大人也死了。”
与此同时当局还向政府部门工作的死者亲属施压并限制他们人身自由,周一上午,死者丈夫无奈签署二十一万元补偿协议,尸体于当天火化。
李汝摇周四接受采访时表示经济赔偿并非他们所求,而是希望能够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为冤死的妻儿讨回公道:“我不是为了钱,我妻子是冤死的,我想要他们负这个法律责任。为什么我们家人没有在场出现这种情况?我是司机当时出车山西,我妻子要求等我回来再引产,他们不让。我妻子活着的时候受了多大委屈我就不知道了。”
李长青律师:冠县强制堕胎违法,人权至高无上!
记者就此事专门采访了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李律师给与了强烈谴责。
记者:李律师,您怎么看待这件事情?
李律师:这是一起以计划生育为名,以确保乌纱为实,严重违反宪法、践踏人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这已经给我国的人权纪录严重抹黑,给对我国人权事业指手划脚的国外势力提供了口实。
记者:我知道李律师您同时也是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您能不能谈一谈堕胎的过程对胎儿、母亲和医务人员的心理影响?
李律师:我研究过这方面的资料,堕胎的过程是对胎儿的无情杀戮,并且会给母亲和医务人员造成不可估量的心理创伤。
记者: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计划外怀孕不实行引产会不会影响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李律师:由于人口基数大的特殊国情,我国在对待怀孕和堕胎的问题上采取了一些和别的国家不太一样的做法,比如允许计划外怀孕者实施人工流产。
但是出于对人性和人权的尊重,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对计划外怀孕者实行强制堕胎的规定。
《计划生育法》规定了避孕为主和事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原则,对于计划外怀孕鼓励自愿实行节育手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对计划外怀孕实施强制堕胎。对于公权力的行使,法无授权即禁止。本案中的强制堕胎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农民养儿防老不仅是一种观念,更是一种现实需求。因此,加强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才是计划生育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
而我们一些地方政府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也到了该反思的阶段,这个制度的实行给计生工作官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使他们把自己的乌纱帽看得比别人的生命还重要。本案中不能排除这种因素的作用。
记者:具体到本案,您看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李律师:第一、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
因此,依据报道情况,本案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有可能违反宪法,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也不能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
记者:李律师,目前受害人家属可以采取哪些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李长青律师:第一,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生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第二,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当地检察院举报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要求立案侦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还可以依法通过逐级信访的渠道向政府、人大、检察院反映问题。
鉴于目前的形式,该案件已不适宜在当地管辖,应该申请指定异地管辖。
记者:好,谢谢您,李律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的采访。
李律师:不客气,能为中国的人权事业和社会进步做一点贡献是律师的光荣与使命!
作者:李毅然 文章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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