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无规定,在劳动法的实践中也没有定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遇到因录用通知书而发生的争议,但我国法学界对此却少有人研究。
一、案例
A公司因需要财务人员通过媒体发布了招聘广告,李小姐应聘,经数轮面试后,此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向李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明确李小姐的职位为财务经理,月薪为6800元,合同期限为2年,报到期限为2004年4月20日之前。李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后立即向A公司打电话确认将于4月20日之前到公司上班。于是李小姐立即向原公司辞职并向原公司支付了违约金8000元,2004年4月15日当李小姐正准备到A公司上班时突然接到此公司人事部通知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决定撤销对李小姐的录用通知。李小姐收到通知后惊呆了,原单位工作已辞了,新单位又不要她了,她该何去何从。李小姐认为A公司不讲诚信,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A公司和李小姐通过协商由A公司对李小姐作了一定的经济补偿,结束了双方的争议。
在上述案例中录用通知书的性质是什么,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又如何,用人单位能否撤消,用人单位撤消的后果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的回答都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下面我们就其进行简要的探讨。
二、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是否可以撤销
目前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缔结程序及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考虑和判断。从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缔结程序来看,我们认为其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承诺的规定。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应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接受该意思表示。
而录用通知书完全符合要约的上述特征。
1、录用通知书是由用人单位发出的意思表示;
2、录用通知书是向特定劳动者发出的;
3、录用通知发出的目的就在于和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4、录用通知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多次面谈后发出,其对工作岗位,薪资等正如本文所列案件而言都是具体确定的;
5、录用通知书表明一经劳动者承诺用人单位即接受该意思表示。因此录用通知书完全符合要约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要约。
录用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既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虽无明确的规定,但他在劳动关系的缔结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基于劳动法的特殊性,录用通知书一经生效,用人单位就无权撤销,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