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这里就要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即要按照约定的时间,也要按照约定的性质和用途,如果出租人迟延交付或不符合约定用途均构成违约;而且租赁物不仅应当在交付时符合应有的性能和用途,而且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用途。
另外,还应约定作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事项如实告知承租人,使承租人了解租赁物的真实情况,如租赁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应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以保证承租人能够在承租期限内正当使用租赁物。
首先,应当约定承租人在何情况下开始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开始承担责任,是以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还是以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如果是以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应当保存必要的证据,以免产生争议。
其次,对于应当何使用租赁物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要保存证据。在现实中,租赁物的质量问题经常会因为是租赁物原来的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产生争议。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合同中写明租赁物应保证的性质和用途,另一方面,要有严格的承租人接收手续。如果出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不当,应当赔偿的,应当由出租人出示证据以证明承租人没有按要求使用租赁物。对于这类问题很少出现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但是会经常出现在设备租赁合同中,如有些设备不能连续接电,或不能长时间在日光下等,都应当由出租人在附送的材料中明确写明,如果没有特别提示,承租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如果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如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这里就要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即要按照约定的时间,也要按照约定的用途,如果出租人迟延交付或不符合约定用途均构成违约;而且租赁物不仅应当在交付时符合应有的性能和用途,而且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用途。
另外,还应约定作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事项如实告知承租人,使承租人了解租赁物的真实情况,如租赁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以保证承租人能够在承租期限内正当使用租赁物。
第三,应充分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当出租人要出卖租凭房屋时,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个合理的期限应当在合同中写明,以免产生争议。
对于承租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
首先,应当约定承租人在何情况下开始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开始承担责任,是以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还是以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如果是以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应当保存必要的证据,以免产生争议。
其次,对于应当何使用租赁物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要保存证据。在现实中,租赁物的质量问题经常会因为是租赁物原来的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产生争议。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合同中写明租赁物应保证的性质和用途,另一方面,要有严格的承租人接收手续。如果出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不当,应当赔偿的,应当由出租人出示证据以证明承租人没有按要求使用租赁物。
,应当经出租人同意。但是在现实中,经常会有对租赁物某一部分可以改善的约定,作为承租人应仔细阅读合同,以免因合同了解不清,无意中违反合同。同时,还有些合同中会约定“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如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这里就要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即要按照约定的时间,也要按照约定的用途,如果出租人迟延交付或不符合约定用途均构成违约;而且租赁物不仅应当在交付时符合应有的性能和用途,而且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用途。
另外,还应约定作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事项如实告知承租人,使承租人了解租赁物的真实情况,如租赁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以保证承租人能够在承租期限内正当使用租赁物。
第三,应充分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当出租人要出卖租凭房屋时,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个合理的期限应当在合同中写明,以免产生争议。
对于承租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
首先,应当约定承租人在何情况下开始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开始承担责任,是以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还是以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如果是以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应当保存必要的证据,以免产生争议。
其次,对于应当何使用租赁物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要保存证据。在现实中,租赁物的质量问题经常会因为是租赁物原来的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产生争议。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合同中写明租赁物应保证的性质和用途,另一方面,要有严格的承租人接收手续。如果出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不当,应当赔偿的,应当由出租人出示证据以证明承租人没有按要求使用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