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石家庄商务律师推荐: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7/4 22:42:00

  • 租凭合同
     
          首先,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这里就要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即要按照约定的时间,也要按照约定的性质和用途,如果出租人迟延交付或不符合约定用途均构成违约;而且租赁物不仅应当在交付时符合应有的性能和用途,而且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用途。

         另外,还应约定作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事项如实告知承租人,使承租人了解租赁物的真实情况,如租赁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应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以保证承租人能够在承租期限内正当使用租赁物。

          第三,应充分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当出租人要出卖租凭房屋时,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个合理的期限应当在合同中写明,以免产生争议。

          对于承租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
         首先,应当约定承租人在何情况下开始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开始承担责任,是以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还是以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如果是以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应当保存必要的证据,以免产生争议。

           其次,对于应当何使用租赁物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要保存证据。在现实中,租赁物的质量问题经常会因为是租赁物原来的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产生争议。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合同中写明租赁物应保证的性质和用途,另一方面,要有严格的承租人接收手续。如果出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不当,应当赔偿的,应当由出租人出示证据以证明承租人没有按要求使用租赁物。对于这类问题很少出现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但是会经常出现在设备租赁合同中,如有些设备不能连续接电,或不能长时间在日光下等,都应当由出租人在附送的材料中明确写明,如果没有特别提示,承租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如果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如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这里就要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即要按照约定的时间,也要按照约定的用途,如果出租人迟延交付或不符合约定用途均构成违约;而且租赁物不仅应当在交付时符合应有的性能和用途,而且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用途。
         另外,还应约定作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事项如实告知承租人,使承租人了解租赁物的真实情况,如租赁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以保证承租人能够在承租期限内正当使用租赁物。
          第三,应充分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当出租人要出卖租凭房屋时,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个合理的期限应当在合同中写明,以免产生争议。

          对于承租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
         首先,应当约定承租人在何情况下开始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开始承担责任,是以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还是以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如果是以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应当保存必要的证据,以免产生争议。
        其次,对于应当何使用租赁物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要保存证据。在现实中,租赁物的质量问题经常会因为是租赁物原来的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产生争议。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合同中写明租赁物应保证的性质和用途,另一方面,要有严格的承租人接收手续。如果出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不当,应当赔偿的,应当由出租人出示证据以证明承租人没有按要求使用租赁物。
    ,应当经出租人同意。但是在现实中,经常会有对租赁物某一部分可以改善的约定,作为承租人应仔细阅读合同,以免因合同了解不清,无意中违反合同。同时,还有些合同中会约定“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如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这里就要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即要按照约定的时间,也要按照约定的用途,如果出租人迟延交付或不符合约定用途均构成违约;而且租赁物不仅应当在交付时符合应有的性能和用途,而且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用途。
         另外,还应约定作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事项如实告知承租人,使承租人了解租赁物的真实情况,如租赁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以保证承租人能够在承租期限内正当使用租赁物。
          第三,应充分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当出租人要出卖租凭房屋时,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个合理的期限应当在合同中写明,以免产生争议。

          对于承租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
         首先,应当约定承租人在何情况下开始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开始承担责任,是以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还是以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如果是以实际占有租赁物开始,应当保存必要的证据,以免产生争议。
        其次,对于应当何使用租赁物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要保存证据。在现实中,租赁物的质量问题经常会因为是租赁物原来的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产生争议。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合同中写明租赁物应保证的性质和用途,另一方面,要有严格的承租人接收手续。如果出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不当,应当赔偿的,应当由出租人出示证据以证明承租人没有按要求使用租赁物。

  •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石家庄房产律师推荐:业主车被砸,物业没责任?
    下一篇:石家庄律师推荐:企业创立时需要签订哪些合同?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