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佩佩给本刊发来一封邮件:某天中午吃饭时,旁边一位50多岁的男士刚要坐下时滑倒了。倒下的一瞬间,他本能地抓住了桌布。这下可好,热菜汤、几盘菜、还有酒瓶子都掉落到身上,很是狼狈。服务员把他领到卫生间清洗后,开始处理这件事情,称那些摔碎的餐具原价300多元,按折旧100元算,客人赔付200元即可。客人应该赔餐具钱吗?
正方
可原物赔偿
蒋玉森(山东省临朐县检察院)如果酒店没有过错,是客人过失造成酒店财物毁损,客人的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予相应赔偿。但酒店要求客人赔偿不得违反公平、等价赔偿等民法基本原则。索赔的价格要有依据(例如物品进货发票),奉行照价赔偿或折旧赔偿原则,不能私自随意指定价格,甚至是“狮子大开口”。在具体赔偿时,客人也可选择原物赔偿,即从市场上买回同样的物品还给商家。
反方
餐厅原因致滑倒,不必赔偿
□孟强
由于提供的案情介绍较为简单,因此对于一些事实问题无法进行判断,笔者在此只能假定顾客滑倒的原因是餐厅地板太滑而不是顾客自身的原因或他人的原因。在餐厅地板太滑导致顾客滑倒、顾客本能反应拉扯桌布而打碎餐具的情形下,笔者认为顾客无需承担餐厅的损失。
对于顾客的滑倒,餐厅毫无疑问地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一方面,顾客进入餐厅之后已经点餐,其与餐厅之间具有合同关系,餐厅不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约定的饮食,也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安全。餐厅未能及时清扫地板而导致顾客滑倒,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由于餐厅的过错导致顾客摔倒受损,餐厅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顾客也可以选择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当然,顾客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个要求餐厅承担。本案中服务员主动将顾客带到卫生间清洗衣物,表明餐厅已经主动承担其民事责任。
对于顾客摔倒时拉扯桌布打碎餐具的行为,顾客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顾客对于餐厅财产受损后果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学界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致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虽然顾客拉扯桌布的行为导致了餐具被打碎、餐厅遭受财产损失,而且顾客拉扯桌布的行为与餐具被打碎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顾客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没有主观过错,因此顾客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不应赔偿餐厅的损失。
侵权法上的过错,“包含了不良的或者不正当的动机或目的”,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是在本案中,顾客拉扯桌布的行为纯粹出于自救的本能,是在突然滑倒坠地过程中的自救企图,是一种类似“抓住救命稻草”的生物反应。因为按照前面的假定,是餐厅的原因导致地板太滑,顾客对此毫无心理准备,既不存在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因此,对于餐厅的赔偿要求,顾客有权予以拒绝。《检察日报》2009年5月25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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