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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荐读:网店卖盗版 淘宝摊责任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7/9 16:53:00

网店卖盗版 淘宝摊责任

北京宣判一起侵犯出版权纠纷案

作者:张 理 代 净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杨某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淘宝网络公司与网上贩卖盗版图书的杨某共同赔偿友谊出版公司2000元;案件受理费4660元,原告负担2000元,两被告共同负担2660元。

    案件审理中,原告友谊出版公司诉称,其享有在中国内地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盗墓笔记4》的专有权利。200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在被告淘宝网上的网店销售《盗墓笔记4》,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被告淘宝网作为提供交易服务平台的主体,对在其网上销售的侵权图书及销售主体的资格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且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也未尽到及时删除的义务,已经实际参与到被告杨某的侵权环节之中,应当与被告杨某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为此,友谊出版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4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淘宝网辩称,淘宝网系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网店经营者,不应承担因网店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涉案图书的销售信息是被告杨某发布并传输的,淘宝网对被告杨某销售盗版侵权图书并不知情。淘宝网在收到原告投诉函之后对相关信息及时做了删除处理,并提供了杨某的注册资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被告杨某则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庭审焦点

权利义务对等 获利即应担责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系被告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被告淘宝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杨某所售涉案图书虽在版权页标明系原告出版,但与正版图书的印刷版次、印刷质量、目录样式均不一致。况且,在原告否认涉案图书系其出版的前提下,被告杨某未能出示涉案图书合法来源,故法院确认涉案图书并非原告正式出版物。同时,被告杨某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销售涉案图书,而且未到庭答辩并证明其已审查了涉案图书的权属来源及供货商资质,故法院以此认定被告杨某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

    至于淘宝网,法院认为其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未参与实际经营,也不是单笔交易的获利者。但是,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于淘宝网在经营过程中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等的获利,在此前提下,当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本案中,被告淘宝网即应对网店的资质问题负有审查义务。但是根据已查明事实,淘宝网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类义务。因此,法院认定,淘宝网在被告杨某的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另外,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涉案经济损失,故法院在法定赔偿限额内考虑正版图书的知名度、涉案图书的销售价格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同时,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杨某的销售行为对其社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2.4万元合理费用,由于其提供的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上的付款人均系案外公司,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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