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市建设委员会。
王某于1994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分别于1998年、1999年在该土地上建设了300平方米平房和630平方米二层楼房,所建以上二处房屋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但王某在建房时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1年8月10日该市建设委员会向王某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建以上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属违法建筑。且其建筑物占用了部分路面,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限王某自收到该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王某对该拆除决定书不服,以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建房所使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取得了合法用地手续。二处房屋属原告的私人财产,应得到法律保护,国家需拆除私人住房,应给予充分合理补偿。故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原告在收到被告的拆除决定书后自行对部分房屋进行了拆除,故原告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9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故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被告认为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行为合法,故被告不予赔偿。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建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故建设房屋前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未取得该证就实施建房,且占压了道路红线,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维持了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亦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拆迁行政命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法院认定王林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同时对王林生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亦依法驳回。
一、本案王某应否得到赔偿呢?
王某的房屋被拆除,其不可避免要有损失,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能取得国家赔偿。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才有可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取得国家赔偿。而本案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拆除决定书,法院已判决维持,即确认了该行为的合法性,故王某的赔偿请求的前提不存在,也就不能得到赔偿。
城市规划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发展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作为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有关规定。为了我们居住的城市布局更加合理,为了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加美丽,每一个人都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实施建设行为。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合法的建筑在建设之前、之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申请的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应首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了该证后,方可到土管部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后,需继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后,持相关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由此在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后,你所拥有的建筑物就是合法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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