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征租女友的广告出现在广东东莞市凤岗网论坛,吸引了不少市民的注意。现在,越来越多的大龄青年为了应付父母的“催婚令”,不惜重金租个“恋人”回家过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往往都会签订“租友协议”。
租友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下的新生事物,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但在租友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又是不容忽视的。
那么“租友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它的性质又该如何界定?法院在审理类似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租友协议的签订是否受法律保护?
合同又称协议、契约,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判断该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有人认为,租友协议损害了社会诚信的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法了《合同法》第7条的公序良俗原则,主张租友协议无效。
笔者认为,首先,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我们知道,任何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故当事人选择订立租友协议是成立的,那么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我们知道,子女是父母的心头肉,子女的婚姻问题始终是父母心中的一件大事。父母看到子女耽搁了婚姻大事,心如火燎,有的甚至急出了病。俗话说,百善孝为先,为了能让父母高兴,为了能让父母放心,这是子女租“恋人”回家过年的根本目的,因此,租“恋人”的行为不仅不是违反社会公德,而恰恰是维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的具体表现。试想一下,一个不孝之子会租“恋人”让父母开心吗?综上所述,租友协议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二、租友协议的性质该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关系。假设张某(男)与租来的“女友”陈某(女)回家过年的这几天里,陈某使尽浑身解数,让张某的父母非常满意。张某事后也依约支付给陈某一定的报酬。从中我们知道,张某向陈某支付了一定的报酬是因为陈某为假装是其女友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只不过这种劳动是以表演的形式体现,就好像群众演员,在剧中扮演一个角色就能得到一定的酬劳,因此,张某和陈某之间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即张某是雇主,陈某是雇员,这里所指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对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害人可对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综上所述,租友协议本质上就是雇佣协议。
三、法院在审理类似纠纷又该如何处理
租友行为很容易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所以提倡在租友过程中应提高警惕,并尽可能订立书面协议,为日后解决纠纷提供帮助。
(一)违约
租友协议,属于无名合同,所谓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相对应。
我国合同法确认了15类合同以及《海商法》、《保险法》等单行法确认的有名合同,其余的合同均为无名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4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调整)规则:1、使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2、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单行法最相类似的规定,如借用合同参照租赁合同规则。因此在租友协议中要应尽量订立书面协议,将双方约定详细列明,并写明违约责任,为日后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二)人身伤害
参照前例,假设陈某在与张某在回家途中在乘坐长途汽车时遭遇车祸该如何救济?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张某(雇主)对陈某(雇员)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赔偿后可再向长途汽车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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