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挪用企业清算款129万
佛山一出版社老总领刑十二年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原社长王建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原名佛山市珠江音像出版社)于1989年成立,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1993年5月,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与香港声宝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佛山金珠激光数码储存片有限公司。1999年,金珠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三方,分别为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台湾声林唱片有限公司、台湾鹤鸣唱片有限公司。
2000年,金珠公司增资购买第三条生产线,因当时两位台湾公司股东资金紧张,故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拿出795万元借给两位台湾股东。
2002年6月至2005年10月,被告人王建雄出任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社长,并于2005年3月28日兼任金珠公司董事长。
2002年7月18日,王建雄、声林公司负责人陈某、鹤鸣公司负责人吴某对金珠公司前期财务情况进行研究后,制作了一份《股东代表会议纪要》。陈某、吴某还共同签署了《借款确认书》,确认陈某、吴某于2000年向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借款795万元,至2002年7月18日止,尚欠307万元的事实。
2004年,金珠公司因故进行解散清算。2005年6月7日,金珠公司对股东权益进行了分配,形成《关于公司清算股东权益分配的决议》,其中股东声林公司可分得129万元清算款。此时,两位台湾股东尚欠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307万元债务。
同年7月15日,被告人王建雄不顾上级主管部门佛山市电视台的明确反对,擅自指使财务部门将上述129万元划到其事先联系的其朋友成某提供的账户。之后,成某以提取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款项转走,其中40万元分两笔划给被告人王建雄使用,余下89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和开销。截至案发时,尚有125万元未能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雄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综合本案的其他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争议焦点
清算款划拨分配前仍属企业公款
庭审中,被告人王建雄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的129万元是股东声林公司的清算款,不是公款。对该争议焦点,宣判后,该案的主审法官毛月红进行了答疑。他说,涉案的129万元是金珠公司的款项,该款经金珠公司清算小组研究,虽同意作为声林公司的清算分配款,但在如何划拨、如何归还尚欠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欠款的问题上,清算小组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性质上,该款仍然属于金珠公司的资金。被告人王建雄利用担任金珠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得到清算小组授权的情况下,违反金珠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通过伪造借款等手续,将金珠公司的款项转移到其指定的账户,从而挪用公司款项归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综上,被告人王建雄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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