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顾名思义,即经济方面的犯罪或涉及经济的犯罪。然而,这样的理解又太过庸俗。我们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依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体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犯罪,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涉税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发生的频率非常高。因此,经济犯罪的辩护也成为出庭律师的经常和必要。 然而,由于经济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的身份性和范围性,对律师辩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针对控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能否抓住本案要领,能否在国家公权力的威慑下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就需要辩护一方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关于犯罪数额和数量。犯罪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最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能够准确把握刑法中规定的各类具体经济犯罪中有关数额和数量的不同要求。 (二)经济实体类型和财产所有权归属。经济犯罪的准确定性,离不开对目前我国存在的各类公司、企业经济类型的准确认识。同时要准确把握对各种混合所有制单位,以及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挂靠经营等经济实体中的财产所有权的产权界定。 (三)主体资格和利用职务之便。经济犯罪与职务或职业犯罪紧密相联。正确辨析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身份要素,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环节。 (四)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大部分经济犯罪都必须具备直接故意或“明知”的要件,而经济犯罪要证明主观上的目的,是一个十分复杂疑难的问题,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具体分析推断。同时,对具体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的辨析,也是认定相似犯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主要方法 (五)收集和保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熟练掌握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主动、及时、全面的调查收集有利的证据;熟练掌握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方法;注重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比较、相互印证,避免片面性和倾向性;从而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成功的辩护,是律师以其高超的业务素质,睿智的辩护技艺,巧夺天工的据法说理实现的。辩护律师易成名,亦易败身。愈是危险的局面愈是考验律师综合素质、应变能力、辩护技巧的时候,经历过苦难才会成熟起来、老练起来。特别是在与公诉机关针锋相对时,要有理有节有力。有理就是要坚持法理,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即使再嚣张的公诉人(公诉人有的时候因为检察机关还担负监督审判的缘故会比较嚣张)也会望法律而却步。有节就是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不要过激以防激化矛盾,能沉得住气的律师方是大律师。有力就是要求出具的证据要有较高的证明力,发表辩护意见的语气要有气势,底气十足,但有力不意味着横眉冷对、摩拳擦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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