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
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必须同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至于数额的标准,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本人认为至少不应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注:地方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在实践中,有的单位想让劳动者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又不情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便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相应的竞业限制条款并承诺给予经济补偿,以期达到震慑作用,但却不具体约定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
实际上,这种不明确的约定更容易使用人单位陷于被动的局面。由于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用人单位一般不愿也不会实际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导致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另外,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就没有可操作性,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有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可能时,想要支付却苦于未确定具体的数额,而此时双方对于经济补偿数额重新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已经几乎没有了,此种情形下,很容易发生劳动争议。
2、关于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不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还按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面有两点要注意:(1)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也未规定违约金与经济补偿之间的支付比例,因此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注:地方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2)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按约定数额支付了经济补偿。
综上,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一定要明确具体,从而确保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同时按约定履行支付经济补偿,这样才能促使劳动者不违反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也可能主张违约金,维护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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