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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签订的欠条不具有合同效力
作者: 刘洪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8/15 18:41:00

李先生的建材厂因电力不足影响了生产。他委托某供电工程公司对建材厂进行电力改造。施工中,架设的电线距离地面8米,且必须经过郑先生承包地的上空。郑先生得知后,认为架设的电线将来会对其承包的土地造成损害,因而阻拦施工。李先生与郑先生进行交涉,郑先生提出只要李先生赔偿其承包地30年的损失1万元,就不再阻拦施工。李先生为了不影响施工,被迫在郑先生写好的欠条上签字。但给付期限过后,李先生一份未付。郑先生将李先生告到房山区法院,要求他给付。李先生认为,欠条是被迫签的,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同意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李先生委托他人对建材厂进行电力改造,施工中,电线经过郑先生的承包地上空,郑先生以此为由阻拦施工,并索要1万元损失费,而李先生若不答应就要面临财产损失,所以,郑先生的行为应认定为胁迫行为。李先生虽然写下了欠条,但因是被胁迫而为的行为,所以是无效的,李先生不必为此承担责任,郑先生也无权要求李先生支付这笔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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