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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拾金不能昧 物归原主要付酬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8/27 14:06:00

路上拾金不能昧 物归原主要付酬

作者:本报记者 田 浩 本报通讯员 张玉强  


【案情】

    2009年3月28日,历时三年,经过三次诉讼、两次撤诉的原告李艳丽诉被告王小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以法院判决被告王小妞返还原告李艳丽现金4000元而结束。2006年1月24日,河南省修武县某村村民刘艳丽揣着5000元钱到朋友家还钱,可是刚到朋友家门口却发现钱不见了,李艳丽顺原路找了一遍,也没有找到。后来经多方打听,李艳丽得知邻村的王小妞捡到了钱,当李艳丽找到王小妞说明来意后,王小妞却矢口否认。无奈,李艳丽将王小妞起诉到修武县人民法院,后撤诉;后来李艳丽第二次将王小妞起诉到法院,又撤诉。2008年,李艳丽以一份协议为证据第三次将王小妞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

    被告王小妞是否捡到了原告李艳丽丢失的5000元钱?

    原告李艳丽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王艳丽是否应当支付给被告王小妞1000元酬金?

【短评】

    拾钱还给人家的拾金不昧的美德多少年来被人们称颂。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并提倡失主对拾获失物者进行适当经济补偿也并不过分,也符合基本的社会良俗,也间接被法律所接受。拾钱应不应该还?拾钱该不该得到报酬?本案一波三折,正向人们说明拾钱归还不失为社会的美德,应受到人们称赞。而拾钱者得到相应报酬,也间接被人们所接受。

    记者:本案属于何种性质的纠纷,法律对这类纠纷是如何规定的?

    主审法官董军波:本案属于返还财产纠纷,即财产所有人要求侵占人返还被侵占的财产而形成的纠纷,大的方面讲属于侵权类民事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记者:本案举证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需要举证证明那些案件事实?

    董军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两点:第一、原告需证明其是这5000元钱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第二,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捡拾到了这5000元钱,这是原告最主要的证明事项,该案中原告只要提供证据证明第二项事实,第一项事实就能够同时被证明。

    记者:为什么原告第一次、第二次诉讼撤诉了?

    董军波:原告先后三次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第二次诉讼都是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第一次诉讼是由于目击证人怕得罪人不愿出庭给原告作证。第二次诉讼,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两张照片,据原告所称,是被告捡拾5000元钱的照片,后经过鉴定,该两张照片上的人不是被告本人真实影像,照片被做过合成技术处理,该两张照片是不真实的,不是有效证据。

    记者: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证据?

    董军波:证据需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证据不仅形式合法,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而且还需要内容合法,另外证据的取得方式也需合法,目前通过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也被认定为取得形式合法。证据必须真实,虚假、伪造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所提交的两张照片就是不真实的证据。另外,证据需与案件有关联性,尽管证据很真实、很合法,但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记者:原告第三次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什么证据?

    董军波: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告签订的一份协议,该协议载明:被告同意将所拾得的5000元归还原告,归还期限30天;原告同意支付被告1000元现金作为酬金。落款是原、被告两人的名字。

    记者:该协议效力如何?

    董军波:该协议是一份有效的协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该协议提出了质疑,认为该协议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并申请了对被告落款名字进行笔迹鉴定,经过鉴定,签名确系被告所写。该协议是一份合同书,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协议上的签名确系被告所签,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无效和可撤销的协议,因此该协议是有效协议。

    记者:该协议证明了那些事实?约定了哪些权利义务?

    董军波:该协议不仅证明了原告是5000元钱的所有权人,并且还证明了被告拾得原告5000元钱的事实。另外,该协议不仅证明基本案件事实,还约定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即原告不仅享有要求被告归还5000元的权利,还得履行支付被告1000元酬金的义务;相反被告需要履行归还原告5000元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原告支付1000元酬金的权利。

    记者:为什么法院判决被告只返还原告4000元钱?

    董军波:该案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就是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使原、被告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即原告对被告负有1000元的债务,被告对原告负有5000元债务,并且该债权都是到期的金钱之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类债务可以抵销。原、被告的债务通过抵销,被告还应返还原告4000元现金。

    记者:你对案件的感受如何?

    董军波:原、被告是两败俱伤,得不偿失。案件进行到现在,历时三年,经过三次诉讼,耗费原、被告人力、物力、精力、时间。原告虽然拿回了4000元钱,但是其第二次起诉时光承担的照片鉴定费就3000元,加上前两次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原告为打官司已经足足花了4000多元。被告虽然得了1000元,但是光承担笔迹鉴定费就2000元,加上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被告也花了3000多元。现在回过头来思考这个事情,双方完全可以协商解决,被告将钱返还原告,原告给付被告一定报酬,双方都受益。现在可好,原告实际上不仅5000元没得到,还白白损失了几百元,被告白白损失了2000多元,这是何苦,又是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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