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同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样,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即由承运人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但最终仍造成了旅客的损失,对此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虽然规定了航班延误应当赔偿,但是赔偿什么损失,赔偿多少损失并没有具体规定。《国内客规》及其他规则也无赔偿的具体规定。2004年6月民航总局下发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指出航空公司应依照航班延误的时间和原因对旅客应进行经济补偿。然而,该文件既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不是民航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不具有法律效力[6];且"赔偿"与"补偿",一字之差,天壤之别,该文件不能成为航班延误具体赔偿的规定。
根据国际惯例,航班延误赔偿的内容只是实际经济损失,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旅客在等候另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特殊费用;旅客耽误乘坐下一经停地点航班的损失;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票款。
2、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能够继续履行而守约方又要求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航班发生延误后,旅客不愿意承运人继续履行运送义务的,可以退票;要求继续履行的,承运人应及时为旅客改签后续班次或转签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对此,《国内客规》第19条和第23条做了规定。
3、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107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针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避免损失的发生。在航班延误中,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及时安排班次满足旅客尽快成行的要求,尽全力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具体内容与上述"继续履行"的内容重合。
4、支付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目前在民航客运中,极少有事先约定航班延误违约金的情况,但是,航空公司制订并对外公布的"服务承诺"可以视为对违约金的认可和遵照执行。例如,深圳航空公司于2004年7月公布了《深航顾客服务指南》,承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标准。这个补偿的金额经深圳航空公司向社会公众承诺就可以视为对其违约行为课予的违约金。
另外,在整个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义务人均应承担通知、协助及保密的附随义务。出现航班延误的,承运人也应履行附随义务,即:及时告知旅客延误的原因,何时能成行等信息,提供或协助旅客解决食宿等问题。对此,《国内客规》第57条至第60条也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