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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待遇问题的法律规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9/21 12:43:00

 

民办教师待遇问题的法律规定

《教师法》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该规定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民办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了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民办教师的关心。

民办教师是指由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的重要组成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我国的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长期以来,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低,与公办教师同工不同酬,大多数民办教师的待遇低于公办教师,1992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逐步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即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履行相同的教师职责,在工资收上享受同等待遇。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具体办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比重逐步下降。在1994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在本世纪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国家教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六年计划》,决定按照“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分三步实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1996年前,民师数量由现在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5%减少到17%,经济发达地区实现同工同酬,其他地区民办教师工资要达到公办教师收的2/3以上;1998年前,民办教师数量减至8%,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同工同酬;2000年前,全国基本完成民办教师转招公办教师工作。“五字”方针是:“关”,是指把民办教师的门关住,不再增加;“转”,是指民转公;“招”,是指通过中师招小学民办教师、师专招初中民办教师,扩大师范学校招收民办教师入学的比例,使适合上学而较年轻的民办教师上学;“辞”,是指辞退不合格而又有条件转行的;“退”,是指年龄偏大的退休,发给补助费。在没有全部转为公办教师时,民办教师的待遇要逐步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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