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了网上的新闻报道《北京知名律师强奸女实习生》之后,感觉非常的震惊和气愤,感觉律师队伍中发生这种事情实在令我这位同行中人汗颜。抱着“严谨细致、理性冷静”的执业律师之态度,本人就报道中所描述的过程做一法律上的分析。首先需要声明的是,本人和两位当事人都不认识,也不打算为其中的一位鸣不平或者辩护,而只是根据现有的信息,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做一个力求客观的分析。
第一个要分析的问题是,褚立事的行为是否为“强奸”。
根据刑法的规定,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的最基本的特征有两个:一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即该妇女不是自愿的;二是主观上具有和妇女发生性交的意愿,客观上实施了行为。
在该案中,根据报道:“在9月1日晚饭后,褚在从餐厅回别墅的路上,趁无人之际,对吴某进行猥亵遭抵制。”。在此,褚的行为并非是强奸行为,二是一种强制猥亵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和他之后(凌晨)所实施的行为应该分别论之。但这里有一个疑问,即为什么吴某在受到褚的流氓行为---强制猥亵后没有立即逃离或者报警?其是否已经预见到褚可能会有进一步的行动?应该说,她是预见到了,否则她也不会将此事告诉姐姐和表哥。
报道又称:“9月2日凌晨,褚扭坏吴某房间的门锁,强行进入其房间,欲对吴某实施强奸,遭到吴某的极力反抗。扭扯过程中,吴某姐姐打来电话,吴某的手机骤响,褚这才罢手离去。”
据此可以看出,褚为了进入吴某的房间,自行扭坏了吴某房间的门锁。这里同样存在一个疑问,即这个地方的房间锁为何这么的容易被扭坏?褚是一位律师,是从事文职工作的。如果他没有经过长期的锻炼,恐怕很难将一个门锁弄坏。反推之,如果门锁这么容易被扭坏,那么这里的房间应该是经常失窃了。
这里还有一个疑问,为什么近50分钟的扭打过程中,房间外无人听见?难道说这个地方只住了他们师徒二人?难道说这个地方没有保安或者服务人员值夜班?
据报道,褚在到案后声称自己是在和吴某谈恋爱。本人认为,即使双方有恋爱关系,也不能仅以此而排除“强奸”。
第二个需要分析的问题是,楮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和中止的定性之差只有一个关键点:即未完成犯罪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法学界对于两者的区别和定性有一个经典的表述,即犯罪未遂是“欲达而不能”,而犯罪中止是“能达而不欲”。
在本案中,首先我们来看看当时的客观条件是“能达”还是“不能达”。在当时的情况来看,虽然吴某的姐姐打来了电话(看来吴某的姐姐也似乎预料到可能会出事儿,所以才会在凌晨4点多打来电话),但是这个电话是不是足以阻止褚继续进行下一步行为呢?
这个问题应该会是将来庭审时辩论的焦点。我个人分析,届时辩护律师一定会认为这个电话不足以阻止褚的行为,所以,褚在仍然可以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时,主动做了放弃的选择,且之后褚也没有再到吴某的房间行不轨。因此属于“能达而不欲”-----犯罪中止。而公诉人则必定会认为,吴某姐姐的来电,足以使得褚意识到吴某的姐姐可能早有准备,如果自己继续实施行为,很有可能招来警察,所以才“不得以”停止了其行为。
这里还有一个疑问就是,为何吴某在事后没有立即报警,而是在时隔两个小时候才到保安部报警?估计这个问题也是将来庭审辩论的焦点之一。
本人再次声明,此文仅是对实际案例的一个探究和分析,完全是学理性的,不代表作者本人的任何主观导向性判断。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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