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医药商业、供销合作社等),按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其进出口业务可以分为自营和代理两大类。不同的经营方式下的进出口业务,有关关税核算的方法和内容也不一样。
(一)自营进出口业务关税的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自营进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设置“应交税金——进口关税”和“物资采购”账户加以反映的。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借记“物资采购”,贷记“应交税金——进口关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进口关税”,贷记“银行存款”。也可不通过“应交税金——进口关税”账户,而直接借记“物资采购”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出口业务会计处理亦然)。
商品流通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设置“应交税金——出口关税”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加以反映的。应缴纳的出口关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出口关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出口关税”,贷记“银行存款”。
[例1]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自营进口商品一批,CIF价格折合人民币为400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40%,代征增值税税率17%,根据海关开出的专用缴款书,以银行转账支票付讫税款。计算应交关税和物资采购成本如下:
应交关税=400000×40%=160000(元)
物资采购成本=400000+160000=560000(元)
代征增值税=560000×17%=952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关税和增值税时:
借:物资采购 560000
贷:应交税金——进口关税 160000
应付账款 400000
支付关税和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进口关税 16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5200
贷:银行存款 9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