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面临七大缺陷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0/3 17:22:00

 

来源:中国保险报

 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获得了突破性进展,酝酿一年之久的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事宜近日正式获得批准。此外,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树立的银保联姻的标杆意义尚在热议之中。

  据报道,国务院已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递交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原则性同意商业银行投资已设立的保险公司。但时至今日,银行、保险真正实现混业经营仍步履维艰。

  目前,银行、保险两大金融行业在政策监管、经营模式、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双方仍在继续磨合。本报银行版将开辟“混业新动向”栏目,持续关注这一话题,并期待更多专家、读者参与讨论,给银行、保险业带来更多可以借鉴的意见和建议,推进混业经营,使中国金融业实现健康高速的发展。

  当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与发展导向、经营模式和金融政策环境密切相关。借鉴国际银行保险发展经验,遵循科学发展观,积极提升发展理念、深化合作模式、强化合理监管,是推动我国银行保险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必然。

  银保发展迅猛

  推动保险增长

  二十一世纪以来,在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环境下,银行保险以兼业代理形式开展代销的寿险业务异军突起,发展态势迅猛。继1996年前后,人保、泰康人寿等公司初步尝试涉足银保合作,2000年平安寿险公司率先推出了专门的银行保险产品,随后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相继推出了“鸿泰两全”、“鸿星少儿”、“千里马”、“红双喜”等各自的银行代理产品。自此,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对保险业的影响与日俱增。

  10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增长,银行保险总体上发展势头强劲,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渠道比重大幅提升,销售队伍逐年壮大,但发展波动起伏较大,呈现出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0年到2003年的启动期,各大银行、保险公司分别开展协议代理,业务规模快速扩张,保费收入从4.25亿元激增到764.91亿元,渠道比重从0.43%上升到1/4强。

  第二阶段是2004年到2005年的调整期,因前期的粗放经营、快速扩张,销售误导、代理手续费恶性竞争、市场秩序混乱等现象突出,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重拳规范,各银行、保险公司先后压缩规模、调整结构,甚至停业整顿,发展呈现放缓、停滞,渠道比重下降。

  第三阶段是2006年至今的跨越发展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宽松,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金融资产大幅增长,银行保险市场需求和供给持续升温,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和金融集团等不同阶段的合作模式并存,银行保险业务规模、渠道比重和销售队伍均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特别是各大寿险公司的银保渠道业务不但已经赶超因年金产品替代而萎缩的团险渠道,逐步与个险渠道并驾齐驱,更为寿险业的发展承担了营销渠道创新和业务规模扩大的重任。

  面临七大缺陷

  近年来,银行保险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和缺陷,引发了人们的诸多思考,从而再次成为广大客户、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关注焦点。

  (一)政策环境制约,合作模式初级。当前国内金融业中的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仍实施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策,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较少涉及资本融合,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大多数尚停留在分销协议阶段。银行利用保险公司争夺销售渠道,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心理,采取“一对多”代销的开口协议合作方式。银保双方缺乏长期的共同利益,而令双方的合作无法深化。

  (二)经营理念差异,利益关系不顺。银行保险所产生业务量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举足轻重,对银行的利润贡献也日益提高。银行管理层从总体战略考虑,愿意发展银行保险以拓展中间业务,但基层机构仍以存贷业务作为被考核的重要指标,因此基层人员代理保险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

  (三)发展短期倾向,销售误导激增。在合作短期化的形势下,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片面追求业务规模,主观上对误导风险认识不够。保险公司则把较多的精力、费用投入处理与维系银行的人际关系,忽视全面、深入的业务培训,导致代理人员不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权利和义务等,随着业务快速发展,银行保险的误导现象、退保纠纷也日益增多,直接影响到银行业、保险业的声誉和形象。

  (四)产品结构单一,影响持续增长。各保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在市场上常见的多是“短平快”的分红保险、投资险、简易意外险和车险产品。主打主品多为保险责任、费率基本相同,保险金额、分红方式等略有不同,1-10年期交费、5-10年期返还的分红产品,与银行零存整取储蓄产品较为相似;投连险、万能险则类似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在发展初期,易于为大部分银行客户接受,但从长远来看,此类业务会逐渐给商业银行施加争夺分流客户压力,并且可能透支潜在的优质保险资源。

  (五)费用恶性竞争,经营成本高企。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更多的是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一方面,各银行网点为了获得更多的代理收入,主要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惜成本,竞相提高手续费率,甚至贴补费用进行恶性竞争。这些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增加与经营成本上升明显不匹配,根本上与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理降低保险产品分销成本的初衷相背离,必然制约银行保险的持续稳健发展。

  (六)风险管控滞后,客户服务缺失。因发展导向多以迅速累积业务规模为目标,加上产品的简单性,银行保险的兼业代理形式往往采用便捷式柜面销售,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免疏于客户需求分析、核保调查、单证管理和售后服务等,广大客户与保险公司的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洗钱、逆选择和集中退保等风险。

  (七)技术支持不足,实务操作繁琐。银行保险的技术含量要远高于传统的保险个人代理方式,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需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才能通过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由于代理网点的稳定性较差,中小保险公司不愿、也不敢加大对银行保险的信息技术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品创新研发、资金代收代付、在线客户服务和电子商务等,进而影响到银行保险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什么是定金?定金有哪几种?
下一篇:股权融资的定义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