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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债权的效力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0/16 17:01:00

所谓完全债权,是指具有债权的全部效力的债权。

  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


 完全债权具有如下四项效力:

  1、请求力,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债之内容的效力。

  2、受领保持力,即债权人于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后有权保持该履行利益而无须反还,从此意义上以言债权并不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其仍然作为债权人保持该利益的合法根据,否则就会构成不当得利。

  3、强制执行力,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4、处分力,即债权人有权决定债权在法律上的命运。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方式主要有:让予债权、将债权用于担保而设立权利质权、放弃债权(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债权具备上述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构成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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