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制度
(一)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如果债务人采取积极的行为逃债、赖债,比如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企业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这时,企业可行使撤销权。
1、撤销权的含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三种:
(1)债务人放弃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成立。
(2)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
(3)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场合,还要求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具有恶意,即要求他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二)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1、代位权的含义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属于债务人但其怠于行使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行使。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要件的意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履行抗辩权
这里说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虽然抗辩权的行使在外部表现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但它并非是一种违约行为,而是正当行使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分为在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与双务合同相对的概念是单务合同,它们是对合同的一种分类。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租赁、运输合同均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是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最典型的就是赠与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
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它的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体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观念,具有双重机能: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你不交货,我不付款);迫使对方履行合同(你要我付款,必须你同时交货)。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互易、雇佣、运输合同。
互负债务,主要是指存在对待关系的双方各自的主义务。
(2)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都已经到期。
如果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到期,那么他可以直接以此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3)双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未履行包含两种情形:迟延履行、不能履行。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有:部分履行、瑕疵履行(如货物上存在抵押权)、质量不符合约定。
(二)后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后履行抗辩权的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主要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
(3)上述不安事由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表现为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已到期的债务,以及中止履行准备履行债务的行为。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在对方要求其履行债务时,可自行中止履行,不必取得对方的同意。但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若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要负赔偿责任。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恢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