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0/18 0:32:00

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 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 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 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2.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程序
      下一篇:税款缴纳中的常见问题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