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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违约的免责事由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0/19 14:21:00

合同订立以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不履行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法定情形就是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事由大致包括两种,一是自然事件,如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二是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予以免责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如已超过履行期限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则不在免责之列。2.此种情况的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3.情况发生后,不能履行的一方当事人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商事违约的免责事由除了不可抗力之外,还有一种情形,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即在订立合同之后,非由债务人的过失。发生了某种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变化,使合同的履行困难得多,或需花费更多的钱,如坚持按原合同履行将会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成为极不公平的,规定此种情形称为情事变更。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中对免责条款进行大致列举,以免产生纠纷时难以确认是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1.解除合同而全部免除责任;2.就未履行的部分免除责任;3.变更合同或延长履行期间。究竟适用哪种后果应视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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