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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新规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0/22 12:43:00

 

【法条】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这是一条关于服务期设定条件、违约金支付数额的条款,服务期约定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本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强制性要求。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只有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出资招用、提供特殊待遇给劳动者的情形,不得设定服务期,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条款对设定违约金金额的有上限规定,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培训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用人单位任意设定违约金的行为。对已经部分履行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同时考虑到服务期一般长于合同期限,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工资同样享有提高劳动报酬的待遇。从另一方面来讲,用人单位不得在服务期内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应对点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提供专项培训。其他情形约定的服务期则属于无效条款。
2、由于违约金的数额有上限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提供专项培训时候所支付的实际费用作为确定违约金的依据,这也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的所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

【法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析】这是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保密的内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商业秘密,二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内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遵守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同时也确定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数额则没有上限规定。

应对点津】
1、应当在竞业限制条款中设定明确的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地域和期限,这样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是按月支付,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是由双方确定,没有上限要求。

 【法条】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解析】这是关于设定违约金的禁止性条款。本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设定违约金:一是违反服务期的,二是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了这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点津】
1、超越法律规定设立违约金的条款的,为无效条款
2、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没有作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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