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分别从什么时候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电力系统于1993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交通系统于1994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煤炭系统于1995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石油系统和有色系统于1996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铁道系统、金属系统和中建系统于1998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要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
所谓统筹范围内就是在我省范围内流动,统筹范围外就是在我省与其他省之间流动。有一点例外需要注意,那就是人民银行。目前人民银行实行系统统筹,人民银行与其他行业流动都属统筹范围外,不区分省内外。
4、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职工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后,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往外省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5、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并取得居住国国籍,经职工本人申请,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有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待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6、哪些人有资格继承死亡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死者无直系亲属,其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也可以继承。具体的继承顺序,依据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如确实没有合法继承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可继承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7、为什么要部分做实个人账户?
答:在原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下,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是混账管理的。为了确保当期养老金发放,各地社保机构不得不动用了个人账户基金,形成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并将迎来高峰期,养老金支付压力逐步增大,为了确保高峰期的养老金发放,就必须从现在开始积累部分资金,因此要实行做实个人账户制度。
8、做实个人账户后如何记账?
答:做实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要按做实前后分别列项、分别记录。也就是说,做实前的个人账户只记录以前存储额的利息和属于做实前的个人欠费补缴部分,做实后的个人缴费另行记录或在缴费数据库中单列明细。
9、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如何管理?
答: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保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