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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盗版侵权不容忽视——从“侵权手段”与“授权方式”的区别说起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1/7 17:34:00

郑成思

 
“入世”3 年后,“利益平衡”成为法学界的一个新话题。在谈论这个话题时,切不可混淆作者与公众之间,作者与侵权人、盗版者之间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作者与公众之间,确有利益平衡问题;而盗版者与作者之间,则是侵权与维权的问题。盗版者在其违法活动被揭露后,都会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在今天,最新的辩解途径是混淆侵权手段与授权方式,并公然声称“侵权即是获得授权”。我们有必要重新提起利益平衡与制止侵权这些基本问题。有人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作者的成果为自己牟利,作者一旦敢于站出来维权,就立即被侵权人指责为“妨害公众获得作品”、“个人利益极度膨胀”等,反倒把自己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牟利描述为“最先进的获得授权方式”。不过,只要使人们稍微了解了《著作权法》的常识,人们即会辨明是非黑白,更多的受到侵害的作者也会纷纷起来维权。那时,侵权者就很难再把其混淆黑白的手法当成最后的救命稻草了。《著作权法》修正时,主解决了“人世”与网络著作权保护两大问题。3 年后的今天,我们又面临一些新问题,有些原有问题也有新的发展。其中不少与网络著作权有关。
网上著作权保护本身也有不可忽略的问题。网上盗版已经从文字作品发展到软件、音乐、影视等多种作品。对此若不加注意,有形市场打击盗版的努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因为稍聪明点的侵权人都会转移到侵权成本更低的网上。放纵网上盗版,将使“繁荣文化创作”的号召落空,将搞垮软件产业以及音像、影视等产业,最终将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公众获得优秀的文化产品。在我国,从《著作权法》修正前夕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联的诉案,《著作权法》修正后法学家陈兴良的诉案,到今天仍旧在继续的诉案,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学者诉“书生网站”侵权等诉案,侵权人已经发展到不经许可用他人作品为自己营利却声称“已完全解决了版权问题”,并把这种欺世行为标榜为“最新的获得授权方式”。这种新的发展趋势,应当引起注意。
网上盗版者与传统市场盗版者一样,总是以“消费者欢迎盗版”为自己辩护。这是混淆视听的谬论。消费者欢迎的是能够便捷、低价得到的优秀作品,而不是侵权人居中非法营利(从而必将同时使作者及消费者都做不合理的额外付出)的盗版产品。为使公众能够通过网络便捷地得到优秀作品,我国已经有不止一个诚信经营的网站严格按照《著作权法》,艰苦地采用盗版者嗤之以鼻的“一对一”方式向成千上万作者取得许可,而且做得很成功。公众以及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这种尊重著作权、尊行著作权法的做法。
那种在侵权行为遇到抗争后由侵权人提出的要作者放弃权利的“号召”,不仅荒唐,而且有害。因为,“人世”后的国民待遇原则,将使财力更强的外国网站同样可以利用弃权的中国作品,从而长驱直人中国网络市场。当然,我们应当积极筹建更多的集体管理组织,鼓励作者通过它们更便捷地传播自己的优秀作品,以使公众受益。但任何人都不可能鼓励作者依靠侵权人以其从中非法取利的方式去“传播”作品。作者及公众可以信赖的,只能是音著协那样的维权组织及那些诚信经营的网站。
国外目前确实存在作者为网站更便捷地传播作品而放弃权利的合同,但这里的相关网站均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他们的工作使作者的成果直接与公众见面。无论作者还是消费者都决不需要在中间夹一个不经许可、不向作者付费、却向消费者收费(而且是使侵权人非法得利极高的收费)的侵权网站。而在我国,偏偏是这种网站在要求作者为其进一步非法营利而放弃权利。作者们即使再糊涂,至少不会连公益与私利两种不同目的都区分不开,不会连为公之“是”与侵权牟利之“非”都区分不开。有的侵权人声称90%的作者均会支持他们这种侵权活动,不过是把自己的幻想当成事实。同时,我国真正的研究人员在介绍与研究国外便利公众的各种授权方案及案例时,也都注意首先将公益与私利的不同主体及其发出的不同声音区分开,而不象假冒学者的侵权者那样给读者一个“无是无非,混战一场”的印象。
此外,“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也是目前人们关心的一个话题。这一制度的完善,初看似仅仅有利于公众,实质上同样有利于作者维权。几年前王蒙等作家的网上维权尚未遇到的新问题,我们今天就可能遇到。当年修法增加了“技术措施”的保护,而对相应的合理使用尚无明文规定。这就可能给侵权人滥用诉权提供便利。较典型的例子是,侵权网站盗版他人的文字或影视作品后,用技术措施保证自己能够出售阅览卡牟利;而一旦权利人为维权要突破其技术措施去取证,却被侵权网站诉为“侵权”。从这点也可以看出:作者与公众之间,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侵权人在侵权的同时,一般都会打着“代表公众利益”的幌子,并尽力渲染作者与公众之间的所谓“利益冲突”,以便其更多地从中渔利。
所以,在讲“利益平衡”这个话题时,切不可混淆作者与公众之间,作者与侵权人、盗版者之间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相信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对此是清楚的。在已经出台及正在起草的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中,会逐步地、有效地解决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平衡问题(而不是作者与侵权人、盗版者之间的所谓“平衡”),鼓励我国更多优秀作品(包括文字、音乐、影视乃至软件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发展、繁荣与有序。
近年在所谓的“经济全球化”中,南北经济发展越来越失去平衡、南北贸易发展也越来越失去平衡,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达成时、尤其是多哈会议后,在国际上显现的南北失衡更是有目共睹。例如,专利对医药的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之间的失衡,等等。这些引起许多人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反思是必然的。而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的,正如一位从事专利工作多年的学者所说,在探讨利益平衡时,“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充分注意发展是硬道理,尽可能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而不大可能退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在科技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永远缺少能与外国企业竞争的核心技术;在文化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自己创作的优秀作品越来越少。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靠吃作者及吃消费者自肥的侵权者,虽然号召人们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并拟出种种名为“最新”的引导别人去“吃大锅饭”的方案,但他们自己肯定不会加入“吃大锅饭”的行列,却依旧扛着“代表公众”的旗,走着他们靠侵权成为大款的路。这是善良的人们应该加以注意和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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