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复审,(又称年度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通常至少为一年),外国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及原来的申诉方请求并提交了证明需要复审的肯定性资料,主管机关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征税。年度复审通常是对进口产品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一般不涉及对国内产业损害及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调查。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间内,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的复审(简称期中复审)。”
期中复审可能导致如下结果:维持原有的反倾销措施、修改原有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原有的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如由外国出口商、生产商和国内进口商等提出,其目的往往是降低或终止原有的反倾销措施;如由国内产业申诉方提出,其目的往往是维持或提高原有的反倾销措施。
因此,无论是国内产业申诉方还是国外被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以及新出口商等,都应该重视反倾销期中复审程序,并懂得如何恰当运用,以改变原审反倾销最终裁定对自己不利或不满意的裁决结果,争取最大程度的保护己方产业的利益。
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获得肯定性最终裁定后,2004年9月27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又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商务部提起了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终裁后一年内欧盟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倾销幅度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欧盟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2004年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79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2005年10月14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的决定,商务部裁定:将适用于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由《最终裁定》的20%调整为50%;将适用于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由《最终裁定》的27%调整为41%。国内邻苯二酚生产企业通过恰当的运用反倾销期中复审程序,进一步抑制了进口产品的倾销,扩大了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企业的发展进一步争取到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了竞争能力。
同样,在反倾销应诉案件中,国内被诉企业也应重视期中复审程序的运用。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意识和能力比以外有明显的增加,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之后,我国一些企业没有坚持抗争,对于之后的反倾销年度复审程序重视不够,缺乏了解,不懂得或者不善于运用年度复审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实,若应诉或积极提起年度复审,我方观点或多或少会得到国外调查机关的考虑;但若不应诉或在随后也不积极提起年度复审,国外调查机关根本就不会考虑或在意我方的观点,而是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往往置我方于任人宰割的经济,裁决结果对我方非常不利。 杨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