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决定是否倾销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1/25 16:09:00

决定是否倾销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
 
    根据倾销的定义可知,在确定某一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时,应将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若是前者低于后者,则构成倾销。因此。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出口价格的确定
 
   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商向出口商购买商品所实际支付的价格,一般为CIF价格。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易货交易),或者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或补偿安排,则在这种情况下的出口价格应以进口商首次转售给某个独立购买者的价格为基础进行推定;如果也没有独立的购买者,或者不是以进口时的价格转售,则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例如,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通过如下两种渠道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
  (1)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香港)对中国出口;
  (2)罗地亚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其中一部分是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销售的。
  通过对罗地亚公司及其香港贸易公司的分别核查,调查机关认为,罗地亚公司所报的出口交易数据是真实的,与其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因此采用公司报告的实际数据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几种情况,调查机关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于其直接出口给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格;
  (2)对于其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据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转售给中国独立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同时,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部分交易中有一笔交易该公司并未报告数量及交易条件,经核查,该笔交易为回扣支付,因此调查机关在计算出口价格时予以排除;
  (3)对于其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对其价格和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关于上述交易,罗地亚公司解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为该关联公司自用,并主张其价格为公平交易的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部分与关联公司交易的出口价格明显高于对其他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且高出部分幅度较大,调查机关认为这些出口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出口销售价格相比,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同时,罗地亚公司报告上述交易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属于该关联公司自用,并未进行转售,而罗地亚公司也未将答卷转交该关联公司并报告有关的深加工成本和转售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决定暂不采用上述交易的价格,从罗地亚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中选取数量相近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用于计算关联公司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罗地亚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主张,应采用其报告的数据确定与中国境内关联公司交易的价格。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的价格本身及方式均显示,罗地亚公司对中国境内关联公司交易的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因此决定在终裁时对出口价格的确定仍维持初裁时的认定结果。
 
二、正常价值的确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正常价值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通常是指,被控倾销产品或与其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以通常的商业数量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消费的价格。通常的商业数量是指为了使国内市场价格具有可比性而确定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量所必须达到的确定比例。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出口国国内市场中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销售如占被调查产品销往进口国销量的5%或5%以上,则此类销售通常应被视为确定正常价值的足够数量,但是如有证据表明较低比例的国内销售仍属于进行适当比较的足够数量,则可接受该较低比例。
 
   第三国价格是指相同或相似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
 
   结构价格是指被控倾销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的总和。
 
   以上国内市场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方法,其中最常使用的基本方法是采用国内市场价格的方法。在特殊情况下,《1994年反倾销协议》也规定了以下几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1、一项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或在第三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如果有关主管机关确定这类销售在一段持续时间内大量销售,并且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则这种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销售,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以不予考虑。
 
   2、当产品不直接从原产国进口,而是从一中间国出口,则用产品从出口国向进口国销售的价格与出口国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但如果产品仅仅是从出口国过境运输,或出口国无生产或在出口国中不存在此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则出口价格应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查封股票金额超诉请金额 主观无过错并不构成侵权
下一篇:构成倾销及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三个必要条件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