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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计算方式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1/30 19:04:00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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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了三种计酬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具体计算办法:
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
二、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
2-1、=以本台或者本台各频道(频率)本年度广告收入扣除15%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Y=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本台或者本频道(频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
2-2、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公式:
2-2-1、Y不足1%的,则:报酬数额=ⅹ×0.01%;
2-2-2、Y占1%以上不足3%的,则:报酬数额=ⅹ×0.02%;
2-2-3、Y占3%以上不足6%的,则:报酬数额=ⅹ×(0.09%---0.1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3%;
2-2-4、Y占6%以上10%以下的,则:报酬数额=ⅹ×(0.24%---0.4%),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2-2-5、Y超过10%不足30%的,则:报酬数额=ⅹ×0.5 %,
2-2-6、Y占 30%以上不足50%的,则:报酬数额=ⅹ×0.6 %,
2-2-7、Y占 50%以上不足80%的,则:报酬数额=ⅹ×0.7 %,
2-2-8Y 80%以上的,则:报酬数额=ⅹ×0.8 %
2-3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的计算公式:
2-3-1、Y 不足1%的,则:报酬数额=ⅹ×0.02 %
2-3-2、Y 1%以上不足3%的,报酬数额=则:ⅹ×0.03 %
2-3-3、Y 3%以上不足6%的,则:报酬数额=ⅹ×(0.12 %----0.2%),Y每增加l%,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2-3-4Y 6%以上10%以下的,则:报酬数额=ⅹ×(0.3 %----0.5%),Y每增加l%,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5%;
2-3-5、Y超过10%不足30%的,则:报酬数额=ⅹ×0.6 %
2-3-6、Y30%以上不足50%的,则:报酬数额=ⅹ×0.7 %
2-3-7、Y50%以上不足80%的,则:报酬数额=ⅹ×0.8 %
2-3-8、Y80%以上的,则:报酬数额=ⅹ×0.9%
2-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标准,确定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
三、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算:
3-1ⅹ=以本台本年度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总量,乘以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
3-2、广播电台:
报酬数额=×0.30元;
3-3、电视台:
3-3-1、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公式:
报酬数额=×1.50元;
3-3-2、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的计算公式:
报酬数额=×2.00元;
四、根据播放主体的不同,支付报酬计算方式不同:
4-1、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
4-2、中部地区: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2015年1月1日之前,按照依据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4-3、西部地区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
4-3-1、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
4-3-2、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五、支付的具体方式:
5-1、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年度为结算期;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应当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5-2、未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上述5-1的规定将应支付的报酬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转付。
六、支付报酬后不再对该项义务承担责任: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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