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生在朋友居住的公司宿舍中留宿,宿舍发生火灾二人不幸身亡。吕先生的父母认为公司对儿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该公司和及其总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9万余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吕先生的父母称,2009年4月4日,儿子到北京一家技术公司第一分公司询问护照办理情况,而后去找在这个公司工作的朋友马某玩,并留宿在马某住的公司宿舍中。次日凌晨,宿舍发生火灾,将儿子和马某烧死。
吕先生的父母认为虽然火灾原因已查明,但公司对员工宿舍的管理混乱,且没有按《消防法》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两位老人将该公司及其总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9万余元。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分公司的起诉。
针对吕先生父母的起诉,被告公司提出反诉。被告公司认为,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此次火灾原因系吸烟所致,是吕先生擅自进入公司员工宿舍,躺在床上吸烟,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次火灾造成该间宿舍无法居住,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但公司为顾全大局,垫付了原告在京期间的食宿费及死者丧葬费,并始终未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返还上述垫付的费用,但如今原告却径先起诉,因此,他们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垫付款共计25916.44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答辩称,公司对原告深表同情,但受害人的死亡和被告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公司不同意赔偿。这次火灾是受害人吸烟所致,在火灾中真正烧毁的只有一床被褥,因被褥的物理特性,会在燃烧中产生一氧化碳,使被害人窒息死亡,事故当天受害人又喝了大量的酒,这些导致了受害人死亡;公司已对员工进行了集体宿舍的管理教育,公司是不允许留宿的,对受害人留宿的情况公司也不清楚;公司依相关规定配置了消防器材;原告所提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的计算标准均有问题,公司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
针对二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的代理人称,被告公司的反诉请求与事实不符。被告公司有义务阻止吕先生进入厂区和宿舍;吕先生的尸体鉴定结论显示他的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合并烧死,并没有说是由吸烟导致的;被告单位支付的费用,应该认为是协助警方调查和帮助受害人家属处理后事,不存在垫付的问题。
庭审结束后,吕先生的父亲嚎啕大哭。吕先生的父亲说:“孩子特别懂事,这次出来打工为家里赚钱,没想把命给丢了,我真的很想儿子!”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法官给予原被告双方10天的庭下调解时间,若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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