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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约定不明 提供方承担不利后果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16 12:38:00

格式合同约定不明 提供方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 禹继华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周某等12名车主与邵阳市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运费结算纠纷系列案件,依法支持了周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隆回县周某等12名车主与邵阳市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由该公司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车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各车主以承包方式驾驶各自的车辆进行隆回县至广东番禺之间的营运,每台车每年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公司负责与番禺车站结算。合同第六条对结算的约定为“各车运输收入结算凭车站开出的各车跨省、跨区、区内有效结算单,即三联单,扣除旅客站务费、车辆站务费后作为个车的运输收入,承包方应于每月27日前将三联单交发包方财务人员,由发包方统一结算后支付给承包方。”

    同年11月6日前,公司指定周某负责与番禺车站的结算工作,周某收取各位承包车主的三联单与番禺车站结算后,按票额数的75%支付现金给承包车主,剩余25%中的11%由番禺车站作为旅客站务费与车辆站务费收取,余下的14%则作为劳务费由周某所有。2008年11月6日后,公司另派人到番禺车站进行管理,结算时,公司要扣除25%的旅客站务费和车辆站务费,周某等车主不同意,将公司告上法庭,只同意扣除番禺车站收去的11%。隆回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周某等车主的诉讼请求。某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邵阳中院。

    邵阳中院二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第六条对应扣除的旅客站务费和车辆站务费约定不明,虽然,周某曾按25%扣除过,但番禺车站却只收取了11%。考虑到番禺车站实际只收取了11%的旅客站务费和车辆站务费,且某运输公司已收取过承包人管理费的情况,某运输公司应按各位承包人票额89%的金额支付给各位承包人。据此,该院二审驳回了某运输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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