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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员工违规代客理财致客户资金损失谁来担责
作者:石家庄公司金融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17 9:42:00

证券员工违规代客理财致客户资金损失谁来担责
法院终审判决客户明知违规而授权 证券公司不担责
作者: 高春乾 杨清惠   

     中国法院网讯   王某、李某分别与某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后王某、李某授权证券营业部职员丁某操作其帐户,后丁某理财不当造成资金账户损失巨大,王某、李某一气之下将丁某的雇主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两人经济损失共计170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证券营业部没有授权丁某操作客户帐户,且证券营业部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告知客户相关风险及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王某、李某应知道证券营业部职员没有权力操作客户帐户,却仍进行授权,证券营业部对丁某的行为不担责,判决驳回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李某分别于2006年9月、2007年5月与某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其后李某授权王某负责其账户操作。由于账户资金巨大,王某授权证券营业部职员丁某管理自己的账户和李某帐户,丁某设立了交易密码,由王某向丁某下达交易指令,丁某按王某指令进行股票买卖和资金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后王某发现,在没有其交易指令时,账户内仍经常发生大额的对敲交易。王某、李某认为,丁某为获取奖金在自己账户内进行了大量的对敲交易,造成了巨额印花税与交易手续费支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雇主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两人损失共计1700余万多元。证券营业部认为丁某私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王某、李某对于丁某的违法行为是明知的,证券营业部对其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该法条中规定的全权委托是指客户出于投资获利的愿望,在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时,对证券的买进或卖出,或者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完全由证券公司代为决定。法院认为证券营业部职员丁某的职责范围不包括掌握客户交易密码、操作客户帐户,证券营业部也没有授意丁某从事上述行为,丁某的行为不能代表证券公司的意志,所以,丁某代客理财不是职务行为。证券公司制定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风险提示书等一系列文件,告知了客户证券营业员业务范围,提示了客户相关风险及注意事项,已尽到责任义务,王某、李某应明知丁某是违规代客理财。法院据此认为证券营业部没有责任,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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