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保护现状与企业对策
作者:游闽键
一 中国软件保护立法体系
单纯的计算机软件在中国不能申请专利,因此软件在中国主要受到著作权保护。中国软件保护立法体系是以《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为原则和基础,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软件著作权主体、权能、行使,以及侵权民事责任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细化。同时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底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做相应规定。形成同时以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软件著作权的立法层次。
二、 中国软件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这一条明确承认软件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复未经允许复制软件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明确了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对自己合法持有软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可能被认定侵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权。”根据这一条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购买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只要将软件安装到计算机内,就构成了对软件的非法复制。同时,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必然将硬盘内的软件程序调用到内存中,该调用行为也构成非法复制。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在中国软件保护立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因为该条规定明确了两点。第一,法院追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重点是对盗版软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即公司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是打击重点。第二,无论是否将盗版软件固定存储在硬盘上,只要是有“使用” 盗版软件的行为就属于侵权。根据这一条,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与盗版软件生产者、销售者一样承担侵权责任不再有理论争议。
对于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这是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政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强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2004年底两高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犯罪定罪标准也从个人犯罪定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中国法院以刑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大大增强。
三、 典型案例
Discreet公司发现上海对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装使用盗版Flame软件。2002年2月Discreet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证据保全。法院受理后采取了证据保全,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02年,北京市版权局检查龙发装饰公司,发现龙发家装的9个网点使用60多套盗版Autodesk公司的软件。北京龙发因此被行政罚款27万元。2003年,Autodesk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在龙发4个网点发现价值173万元的33套盗版软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49万元经济赔偿。
2003年美国Adobe公司在上海法院起诉丹诺梅格公司使用盗版软件,法院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Adobe公司11.5万元。Adobe公司2004年在成都市法院起诉被告成都汉湘公司使用盗版软件,这是Adobe公司首次在中国西部起诉软件侵权。成都中级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并赔礼道歉。
四、 总结
对一家现代企业来说,使用正版软件的意义决不止于避免做被告。现代企业非常强调企业文化。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对于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社会形象,增加企业在员工中的声望和凝聚力有很大帮助。
企业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教育,保证所有员工都使用正版软件。只要在企业经营场所内发现的盗版软件均推定为是企业为经营所需安装和使用,企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上述龙发案、对点案等重大案件中被告均辩称盗版软件是员工私下安装,但都被法庭驳回。企业应当让员工了解如何区分正版和盗版,不私自安装盗版软件,也不能随便从互联网上下载各种所谓免费或价格极低的商业软件,因为这往往是盗版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