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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就“信用卡”解释答记者问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20 14:15:00

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就“信用卡”解释答记者问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就《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是伪造信用卡的前提,请问对这种行为,《解释》规定如何保证处罚的有效性?
答:《解释》已经注意到了你提到的这个问题,并在第三条专门进行了规定。有的犯罪分子为了伪造信用卡,窃取、收买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有的犯罪分子则专门向伪造信用卡的人非法提供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这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既是伪造信用卡的前提,也是伪造信用卡一系列活动的关键一环。它大大助长了伪造信用卡行为,使伪造行为更加便利。因此,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专门增加了一条,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
《解释》从两个方面来保证处罚这种行为的有效性:第一,考虑到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1张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危害后果,与伪造1张信用卡、1张身份证或者诈骗他人数千元危害性相当,因此,实施这种行为,涉及1张信用卡信息资料,即应构成犯罪。
第二,考虑到信用卡的不同交易形式,《解释》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构成犯罪的两种情形:一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1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的。这是针对进行有磁交易的情形,例如在自动柜员机(ATM机)或者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上使用信用卡卡片;二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1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这是针对无磁交易的情形,例如不使用信用卡卡片,而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通过网上支付或者电话支付使用信用卡。
《解释》通过上述两方面的规定,充分地保证了处罚的有效性,将使此种犯罪行为得到有力的打击。

问:有关信用卡诈骗活动与互联网、手机等联系密切,《解释》如何应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答:我们在《解释》制定过程中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断拓宽,信用卡诈骗的活动的犯罪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的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变为在销售点终端机具、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
以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这种犯罪行为,进行交易时不需要提供信用卡卡片,因此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性更大。
考虑到这一点,《解释》第五条专门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多种情形,既包括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也包括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因此,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等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可以依照《解释》这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及第三条规定中对“无磁交易”方式的涵盖,《解释》很好地解决了利用新技术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应对问题。

问:利用POS机等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违法活动比较普遍,《解释》对此种行为如何进行打击?
答:近年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网上交易、电话支付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信用卡套现行为日益增多,套现金额和笔数增长迅速,涉及套现的以及不法中介公司的广告泛滥。
信用卡套现活动危害严重:一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进而威胁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二是套现行为制造的虚假交易,会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的金额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政策;三是侵犯信用卡业务正常秩序,给发卡银行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四是导致部分个人及中小企业处于高度负债状态,威胁社会安定和谐。
因此,《解释》第七条针对这种情况专门规定,利用POS等方法实施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应当依据刑法第225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释》实施后,司法机关将会依照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信用卡套现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只要套行为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犯罪数额之一的,就可以对帮助持卡人实施套现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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