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五方面解读重庆“肉霸”王天伦案定罪量刑问题
作者: 文/宋彩扬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至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王天伦等23人涉黑案件,休庭以后合议庭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性质以及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评议。12月30日上午,该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当日下午,该案审判长汤伟就该案定罪量刑的相关内容向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和解读。
一、案件查明的基本事实
1996年5月,被告人王天伦成立重庆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红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3年7月24日,王天伦成立了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王天伦为该公司总经理。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为畜禽屠宰、加工等。
(一)在经营期间,王天伦为了使公司攫取高额的利润,利用公司具有定点屠宰的资格,指使其弟王东明在原合川市等地收购生猪,王东明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张应、杨玉华、唐友彬、彭刚、王洪伟、柳光明、陈飞虎、王德全、唐玉良以及王健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对合川部分区域生猪收购市场的垄断。例如: 2003年12月,在王东明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洪伟、杨玉华、唐有彬、彭刚共谋 “教训”没有将收购的生猪卖与王天伦公司屠场的生猪收购户潘桂生。同年12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友彬、彭刚携带锄把、木棒等作案工具,殴打潘桂生的头部、腿部等部位,后逃离现场。潘桂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后王东明向二人支付了酬劳。案发以后,王天伦为解救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的王洪伟,通过李劲松向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行贿数十万元,使王洪伟等涉案人员逃避打击两年之久。通过实施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王东明等人在当地称王称霸,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2003年7月,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王天伦为了达到垄断目的,指使和安排被告人王天平和王天秀等人负责重庆市大渡口区、九龙坡区、高新区等农贸市场猪肉销售市场的巡查。王天平、王天秀纠集李德勇、李伟、岑勇、黄松、李光良等人,多次对没有在今普公司进肉销售的经营户进行语言威胁和殴打,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致猪肉经营户被打后被迫只能从今普公司进肉销售。此外,被告人王天伦还以支付工资为名收买渝州交易城物管部主任即被告人刘朝忠,使刘朝忠通过其职务便利阻止其他公司的猪肉进入时常销售,从而帮助王天伦等人对渝州交易市场猪肉销售形成非法垄断。被告人王天伦还通过今普公司将“注水猪肉”强行在其非法控制的农贸市场内进行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
二、严格依法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一)本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被告人王天伦成立永红公司、今普公司后,为了控制合川地区的生猪收购市场和垄断部分市区农贸市场的猪肉销售,以公司为依托,以家庭成员为纽带,并发展张应、杨玉华、李德勇等多人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为组织利益实施的违法犯罪成员给予酬劳;对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而实施的暴力事件,均出面解决,对能力不强的成员予以开除,以此来保证该组织的内部稳定。以上行为体现了该组织人数多,成员相对稳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奖惩有别,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特征。该犯罪组织通过垄断生猪收购市场和猪肉销售市场,实施长达10余年的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上亿元的巨额收益,并将部分收益用于支付成员工资、酬劳、向司法人员行贿等,反映出该组织所具有的经济特征。该组织以从事强迫交易犯罪为主,并有组织的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反映了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暴力性、多样性的行为特征。该组织所实施的上述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等严重后果,给部分地区的群众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强制和恐惧,在一定区域中形成了重大影响。以永红公司、今普公司为依托的王天伦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给生猪经营户和猪肉经营户形成的强制心理压力,达到了其垄断、控制部分市场的目的,体现了危害社会的非法控制特征。综上所述,本案以王天伦为领导者、组织者,以王天平、李沧海、张应、杨玉华、李德勇为积极参加者、以唐有彬、彭刚、王洪伟、李伟、刘朝忠、王天秀、苏定明、柳光明、陈飞虎、岑勇、黄松、王德全、唐玉良、李光良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94条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分别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予以处罚。
(二)被告人王天伦犯罪组织与永红、今普公司及王东明的关系问题。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天伦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其经营的永红公司、今普公司系合法注册,正当经营的公司,其公司业主王东明在合川地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与王天伦无关,故王天伦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审理,我们认为这与查明的事实不符。首先,应当厘清一个认识,即犯罪组织与合法公司的关系。本案中,并未指控永红、今普公司是一个犯罪组织,而是指控以被告人王天伦为组织、领导者及其成员形成了一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个犯罪组织,它的成员所具有的社会身份并不影响对犯罪组织成员的认定。公司的合法性不能掩盖公司的组成人员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组织通过合法公司为载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能成为免除其处罚的理由。刑法294条所规定的“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不排斥依托合法公司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组织成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使得自己的公司获利,最终得利者也是犯罪者本人。因此,犯罪组织与公司之间存在交叉包容关系,不能将犯罪组织与合法公司作全然的切割。其次,永红、今普公司及其经营者与业主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具有经济利害关系。众所周知,一个经营屠宰场的公司,屠宰的生猪数量、销售的猪肉越多,给公司的带来的利润就越高,而经营者本人获取的利益也越多。正是基于这个利益出发点,王天伦及其组织成员有垄断市场的需要,具有强迫交易犯罪的主观动机。第三,王东明在合川地区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王天伦应当承担罪责。王天伦与王东明系兄弟关系,王东明亦是永红公司的业主,身为公司负责人的王天伦对业主之间收购生猪的区域进行了划分,并安排了王东明负责合川地区的收购,其主观上也明知王东明在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这些违法犯罪给自己所经营的企业带来了利益,符合自己的利益需求,并且王天伦事后都通过处理善后等方式予以认可。因此,王天伦应当对此负责。
(三)正确理解认识“定点屠宰”、“厂场挂钩协议”的实质。
庭审中,王天伦及其辩护人多次提出今普公司的销售行为系依照我市“定点屠宰”、“场厂挂钩协议”相关政策进行的合法市场行为。我们审理认为与事实不符。“定点屠宰”、“场厂挂钩协议”是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民生而推行的一项政策和举措,其本质就是保证畜牧产品进入市场的质量、品质,防止不合格产品及有害产品进入市场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所确定的“定点屠宰”单位也并非一家,而是多家,以此来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场厂挂钩协议”也是出于规范交易、利于管理出台的举措,容许销售市场与厂家通过签定协议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而王天伦却故意曲解以上政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组织人员以违法犯罪的手段不许生猪的收购户将收购的生猪送到其他定点屠宰场所,只能送到自己经营的屠宰场所,从而达到非法垄断目的。在销售市场,以暴力威胁及金钱收买市场管理人员等方式,排除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只容许经营户销售自己公司的产品。完全违背了“定点屠宰”、“厂场挂钩协议”政策的初衷,系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迫交易罪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该罪名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即构成此罪。至于交易是否实际完成、服务是否实际提供并不影响罪名成立。本案中,王天伦等人出于控制、垄断市场的目的,在其控制的区域,只能将生猪交由其公司的屠宰场屠宰,只许经营户从其公司屠宰场所购进猪肉,为达到该意图,实施了一系列暴力威胁行为,且情节严重,体现了强迫交易犯罪中强买、强卖的本质特征,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此外,王天伦通过金钱收买重庆渝州交易市场物管部主任刘朝忠,让其利用职务以“厂场挂钩协议”为借口阻止非今普公司的猪肉进入该市场,使该市场的经营户只能在今普公司购进猪肉,从而帮助王天伦等人完成强卖行为,亦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五)依法正确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王天伦为首的犯罪组织在长达10余年时间内通过实施有组织的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钱财逾亿元。庭审证据显示,2008年8月,王天伦将其在今普公司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上海梅林公司,获取现金数千万,公安机关还扣押了王天伦犯罪期间购买的房产、车辆价值数千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梅林今普公司、今普畜牧公司的股权等。基于以上事实,为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对王天伦犯强迫交易罪并处了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其犯罪组织从事犯罪期间所聚敛的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充分体现了打黑除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的规定。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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