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瑞平 程 健 罗晓敏
安徽蚌埠一家工厂诉称将10万元公款交给单位出纳,让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获取较高利息,这笔巨款单位没有记账。不料出纳突发脑溢血死亡,工厂多次找出纳的继承人索要遭拒,只好将出纳的家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出纳的继承人返还这笔公款。令他们意外的是,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近日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这家工厂的诉讼请求。
工厂起诉讨要10万元
2008年11月26日,蚌埠某线厂(下称线厂)向禹会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诉称:朱荣系线厂的职工,一直担任出纳工作。2004年8月30日,经厂领导同意,线厂从交通银行开出一张10万元现金支票。同日,朱荣以本人实名存入蚌埠市商业银行中市区支行,存单为整存整取,存期一年,到期日为2005年8月30日。2005年9月27日,朱荣又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分行10万元,存单为整存整取一年;次日,原告单位账上入利息1627.89元。2006年9月28日,朱荣又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分行10万元,存单为整存整取一年,所得利息未入工厂账目。2007年9月28日,朱荣以本人实名分两笔各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市科苑支行5万元,存期均为一年期。
当年12月4日,朱荣因病不幸去世,但由于其去世前未将此存款取出交给工厂,致使该存款无法取出。同月12日,线厂财务人员与朱荣之妻李霞对朱荣的财物进行清理,发现有存单2张计10万元,参加清点人员均签字认可。
2008年7月24日,朱荣的继承人妻子李霞、5岁女儿小航、父亲老昆到蚌埠市众信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老昆放弃继承此款。8月5日,李霞到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市科苑支行将两张存单进行挂失,8月12日,将10万元及利息606.10元取出。线厂找李霞索要未果,遂将李霞、小航、老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以朱荣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分行科苑支行的两张存单共计10万元的所有权归线厂所有。
诉讼期间,线厂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但警方调查后未予立案。
“我们是合法继承”
2009年4月17日下午,禹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物权纠纷案。线厂厂长携律师,李霞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已经75岁的老昆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刚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双方就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案件纠纷的来龙去脉也逐渐清晰。
线厂代理人说,2004年8月30日,经领导同意,从单位拿出10万元以朱荣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朱荣拿出利息交单位入账。2007年12月4日朱荣去世,厂里把死者家属叫到场,清理朱荣保险柜,发现两张存单,双方签字确认。后经区发改委审核,发现线厂少了13万元现金,除10万元存单,还少3万元。后与李霞商量,李一开始同意返还10万元存单及3万元现金,厂里将来给李霞安排工作,后来拖了一段时间,李霞不愿意给钱,就这样产生纠纷。
李霞却认为,原告说的不属实。这10万元是他们结婚20多年攒的钱,她原在纺织厂干活,1987年结婚,工资从200元加到800元,平时基本到老公公家吃饭,小孩是2004年生的。她2002年下岗,一次性买断连同待岗工资共计约2万元,平时钱都由丈夫朱荣管,她的工资全交给丈夫。丈夫住院时讲有这笔钱放在单位,是留给宝宝的,朱荣在生病期间,单位已经对过账。
线厂厂长表示异议,他说,朱荣得的是脑溢血,病得很重,我们去看他时,向他要存在他名下的互助金,出纳助理就把互助金取出来了。朱荣去世后,清理账目时发现少13万元,后来的10万元存单变成2张5万元的存单,当时李霞及其他家属也在场,好几年的利息单子也在账上,当时发现大约少了13万元。因为10万元有存单,厂里向上级汇报,并提出对死者家属给予一定照顾,当时死者家属也认可,想法将3万元补上。
线厂举出一系列证据,其中有现金清查情况清单,对账报告,证明短少现金13万元,包括公款私存的10万元,少现金36511.55元。农行存单2张,就是以朱荣名义的两张5万元存单。
李霞的代理人对这些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关联性,不能证明朱荣侵占厂里财产,难以证明两张5万元存单就是单位财产。有朱荣的签字利息收据也不能证明就是诉争钱款产生的利息,更无法证明诉争款就是线厂的。
线厂的代理人拿出复印来的公安卷宗,证明10万元被李霞提走,并举证证明李霞2008年8月12日取走10万元。
李霞的代理人大声说:这是合法继承。并拿出一份公证书,证明李霞、小航继承朱荣遗产是合法继承。
钱是如何存入银行的
法官问原告:“2004年8月30日由朱荣将钱存到银行,经谁同意?”
线厂厂长答道:“2004年企业经济状况不好,为避免资金风险(有时厂内账户被封),银行信贷员有吸储任务,经与副厂长、财务科长通气,以朱荣个人名义将单位公款10万元存入银行。朱当时是财务科副科长兼出纳会计,以他的名义存储,便于使用。”
“当时厂里领导班子有无研究此事?”
“当时没研究,存过以后的一个月我跟会计讲了,和一个副厂长讲了。”李厂长说。
“财务上有无办理其他手续?”
“没有办。”李厂长道。
审判长问他:“按财务规定,除了你签字同意外,是否需要其他人签字?”
李厂长:“不需要,只要有我的签章就行了,开支票取钱不需要特别手续,第二年到期续存,我也同意了。”
“从2004年8月存钱到2007年朱荣去世,为何一直没有做账?”
“存款到期后,朱荣讲是否续存,我讲再续存,续存一年,利息入账,第二年也是,第三年也是。都是当天续存,当天利息做账,我们账上都有这10万元,否则账就做不平。”李厂长说。
法官问:“2007年9月28日朱荣存两个5万元的事你可知道?”
“这事我不知道,知道我就问他密码了。”李厂长答道,“我也未看存单,反正总账钱不少。”
接着,法官问了李霞10万元的来历。
“你何时知道你丈夫有10万元存款?”
“他生病时讲的。”
“他讲钱是谁的?”
“他讲留给宝宝的。”
“他把钱放在哪里?”
“他讲在单位。”
“为何放在单位,不放在家中?”
“因为家里不安全。”
“2007年12月18日你丈夫去世后,你在单子上签字,单子上讲有10万元是以朱荣名义存的,当时你有无要求取走这10万元?”
“要求了,他们讲要等清理完毕后再给我。”
“你何时去要这存单的?”
“我过一个礼拜去要的,他们不给,他们还讲法院有他们朋友兄弟,就是不给我。”
法官问线厂厂长:“有无直接证据证明存款是你单位的?”
“没有办这个手续。”李厂长的声调低下来。他补充说,朱荣生病后,我们没有发现少账现象,两个月后朱去世,我们针对他家情况研究了处理方案,就是还3万元了事,但没想到她取走了这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