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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淘宝非彼淘宝 顾客百倍索赔未获支持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9 22:55:00

此淘宝非彼淘宝 顾客百倍索赔未获支持
作者: 雪洁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的殷先生为了给父亲治疗足跟骨刺,在马先生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一台足浴器,后因足浴器出现质量问题,且马先生对足浴器进行不实宣传,殷先生要求马先生退货并要求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对马先生做出处罚,但均未实现。为此,殷先生将马先生和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先生返还殷先生购买足浴器的费用及运费共计227元,驳回殷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殷先生起诉称,他在马先生的淘宝网店为父亲购买了一台足浴器,因足浴器质量出现问题,且他发现马先生的店并非如马先生所称对产品是“北京独家总代理”。殷先生要求马先生退货并要求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对马先生做出处罚,但未得到支持。而马先生将其淘宝网店原本的“北京独家总代理”字句改为了“北京授权经销”。后殷先生又多次向淘宝网申诉均无结果。至今,殷先生也没有收到返修的足浴器或退款。

    殷先生认为,马先生作为网店经营者,毫无诚信,蓄意欺骗,而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在处理自己的投诉问题上显失公平,最终导致自己钱物两失。因此,殷先生将马先生和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马先生退回他购买足浴器的费用及快递费共计227元,并给予十倍赔偿;要求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做出书面致歉,并给予百倍赔偿,共计22700元;要求马先生及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误工费、复印费、交通费共计16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马先生辩称,殷先生确在他的网店中购买了足浴器,足浴器质量也的确存在问题。因为他的文化水平不高,使用了“北京独家总代理”字样,但事后已经予以更正。他愿意退还殷先生足浴器的费用及快递费共计227元,但不同意殷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被告公司并非淘宝网的经营者,淘宝网的经营者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公司只是对淘宝网的日常运营负有计算机技术方面的管理和维护义务,不负有对淘宝网上卖家的管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先生未证明其与马先生之间存在假一赔十的约定,且法律亦没有上述规定;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淘宝软件公司并非对淘宝网的日常经营负有管理义务,而仅负有对淘宝网的日常运营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的义务;殷先生要求二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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