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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实务要点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9 13:54:00

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实务要点
  • 1、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从裁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备注:申请执行的时效可中止、中断,参照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裁决义务的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同意履行裁决的承诺或行为,申请执行的时效可因此中断。
    2、执行的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
    3、不予执行的事由: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参考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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