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8日,某运输公司经理陈某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B*****的大货车投保了一份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为20万元,合同期限为2005年10月16日起至2006年10月15日止。
2005年10月28日,该运输公司司机夏某驾驶该投保车辆因操作不当翻入路边沟内,致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孙某(同为该运输有限公司司机)甩出车外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对事故车辆的损失和施救费向运输公司进行了赔付。半年后,死者孙某的妻子、儿子、父亲、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赔付死者孙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0万元。运输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律师观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受害人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其身份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
首先,本案所涉《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二节除外责任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准,而不是结果出现时。对此,保监会曾在(2000)16号文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对“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进行解释:“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本案死者孙某作为副驾驶在事故发生的瞬间一定是在车上的,如果他后来出现在了车外,也是事故发生后因强烈撞击而被弹出车外。并且,交警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以及事故当时的照片、法医尸检照片都表明孙某身上主要是腰部有一处腰伤,并无任何被车辆砸压的痕迹。故其在本次事故中应当属于车上人员而不应属于第三者,该事故完全不属于保险公司对于第三者险的责任范围。
其次,原告所提交的“死因鉴定书”中表明孙某是由大货车砸压致死。试想被一大货车砸压,常理上应该受到重创,出现粉碎性骨折甚至被压扁的状况,何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以及法医的尸检照片都表明孙某身上只有一处腰伤?由此,保险公司有理由认为,原告虚构案发现场状况,其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已经涉嫌保险诈骗。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凭借交警部门对死者崔某所作的鉴定结论不足以得出崔某是被甩出肇事车辆砸压死亡的结论,即不能得出受害人崔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结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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