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实习生 许 雯
电视购物诈骗的四个样本
奢华尊贵的镶钻手表,限量发售的至尊手机,塑身美体的保暖内衣……打开电视,循环播放的电视购物短片铺天盖地,主持人声嘶力竭地进行着“叫卖式”宣传。
然而,电视购物给民众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假冒产品、货不对版、夸大宣传、连环诈骗……借电视购物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层出不穷,并且花样百出。近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4起电视购物诈骗案件。通过对这几起典型案件的还原,犯罪分子利用电视购物实施诈骗的惯用伎俩“现出原形”。
慧眼识金
怎样才能在电视购物中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不妨来听听专家的建议:
一、购物时一定要了解销售的主体单位,对只有一个购物热线、售货单位不明确的企业要格外谨慎;
二、不要轻易相信商家所打出的承诺,对打折十分离谱的产品也要小心对待,尽量不要买高科技概念、太离奇的产品;
三、开箱验货再付款,经仔细检查再付款,上当受骗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四、订购产品后一定要索要购物发票,并妥善保存,最好是见到发票再付款,以便发现问题时作为投诉的证据。要习惯使用第三方担保交易工具,且买到问题产品时,要及时向工商等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G手机变山寨机
“您好,本公司正进行促销活动,购买1500元手机话费充值卡即可免费获赠双卡双待、自带卫星定位及导航系统的三星3G手机一部……”自2009年2月起,于先生便不断接到自称中电集团客服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声称只要购买1500元中国移动充值卡,就可获赠一部三星新品手机。
“手机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我觉得挺划算,就买了一部。”于先生回忆说。没过多久,客服发来短信,告知货已发出。几天后,于先生前往邮局取货,在交付1500元货款后拿到了包裹。“我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是一部国产的嘉源牌手机,和订货产品完全不一样,充值卡也不是中国移动的,而是3张面值500元的‘E话’充值卡。”
于先生赶紧拨打客服电话,对方以“货可能发错,需要核对”为由挂断了电话,之后便没有了消息。“我怕充值卡也是假的,就拿到移动公司去查,结果人家说这不是充值卡。我被骗了。”
气愤的于先生不断地给客服打电话,对方却总是含糊其辞,敷衍了事,双方沟通无果。3天后,自称是该公司物流部的负责人打电话给于先生,说之前发货有误,现在重新发。“和先前一样,1500元电话卡放在包裹里,让我货到付款。”于先生担心这又是一个骗局,就没有同意。
和于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还有王先生。2009年3月,王先生接到自称橡果国际公司业务员的电话:“说我是他们公司的VIP客户,花1500元买话费卡就可以享受公司免费提供的一部三星视频3G手机。我觉得手机不错,就同意了。”
5天后,货物送上王先生家门,结果可想而知,仍然是一部国产手机和3张面值500元的“E话”充值卡,致电客服得到的也是同样的答复:可能是货物投递过程出错了,同意换货重发。不同的是,实在的王先生轻信了对方,再度受骗。提及此事,王先生怒气未消,“他说有两张换货单同货物一起寄来,填完换货单就可以去邮政换回1500元钱。3月20日我收到邮包,支付1500元后却发现里面仍然是一部汉泰手机和3张500元‘E话’卡。”
至案发时,该公司冒充橡果国际、中电集团、央视国际等公司名义以“购买充值卡送手机”为名,共骗取40余名被害人共计9万余元人民币。后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查明:该公司实为北京汇利友商贸有限公司,与橡果国际、中电集团、央视国际无任何合作与代理关系,其销售的“E话”卡也并非中国移动或联通公司发行,是无法查明来源、使用方式、消费模式及市场价格的无效卡,国产“嘉源”、“汉泰”等手机也仅值500元左右。
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冒充电视购物中心,以销售手机为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骗取消费者钱财等违法行为,只是电视购物诈骗的冰山一角。
“劳力士”只值50元
2009年1月,刘先生在电话中被告知自己在电视购物中中奖,奖品是一块价值1万余元的劳力士手表,但领取奖品前须缴纳20%个人所得税,现在优惠只需交7.7%,即人民币998元,另赠送一台奥林巴斯牌DV机弥补交税损失。手表和DV通过邮局邮寄,货到付款。几天后邮局送货上门,刘先生付款后拆开邮包才发现手表是假的,DV也只是模型,根本不能用。后经鉴定,单块仿劳力士手表仅值50元,单个数码摄像机模型成本只要20元。
无独有偶,2009年3月初,李小姐接到自称北京电视购物中心投诉科的电话,询问其从电视购物中购买的手机质量如何,并称如不满意可以调换手机。李小姐表示对手机质量非常不满,对方说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就会给李小姐办一张邮政储蓄卡,把购买手机的钱存进卡里退还,并通过邮政快递另发1部手机过来,在收到手机时向邮局支付与前次支付购买手机时等额的货款,就能得到新手机和里面的储蓄卡。李小姐对此信以为真。可几天后李小姐在支付1037元后拿到包裹时却傻了眼,包裹里只有1部杂牌手机,根本没有邮政储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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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视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电视购物诈骗”,只需0.32秒就可得到120万条搜索结果。今年1月,由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已接到与“电视购物”相关的投诉310起,投诉产品多集中于手机、手表、便携式电脑等电子产品。
据《2009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显示,2009年上半年销售服务投诉量同比上升68.7%,电视购物问题多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夸大宣传、产品质量缺陷、售后服务欠缺、货不对版、假冒产品、连环诈骗等。
虚假宣传“遮人耳目”
首先,经营者往往采取夸大、虚假宣传方式,通过媒体发布购物广告,利用广告忽悠人,干扰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吸引消费者购买。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致使其所播放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存在虚假违法、内容庸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等现象。
广告法相关条文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2009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中国广告协会对各地卫视频道进行了集中监测,发现播放违法电视直销广告的,涉及28个省区市电视台的卫视频道,电视台无意间成为电视购物诈骗的帮凶。
付款验货为时已晚
其次,货到付款变为先交款后验货。由于电视购物的非现场性,消费者无法对产品真实情况进行直观感受,加之经营者设置的一些减轻、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条款,置消费者于被动地位,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如货不对版或假冒伪劣),消费者很难要回货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云强分析说:“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利用电视购物进行的诈骗都是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货,跟快递公司签好的协议都是让受害人先交钱后看货,不交钱就无法打开包裹。受害人打开包裹后看到东西不是自己想要的东西,想退货时却不是那么容易了。有的数额不高的,受害人就自认倒霉了。”
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
再次,受害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披露、买卖。在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几起电视购物诈骗案件中,所有的受害人都曾有过电视购物经历。
参与审理这几起案件的云强法官介绍说:“几个案件的主犯都是通过网上购得这些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记录,让业务员给他们打电话,冒充电视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推销劣质产品。”
无凭无据举证困难
经营者除订购电话外,根本不标明售后服务电话和公司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使得消费者就是进行投诉、申诉,也会因无公司具体名称、地址,造成相关部门无法查找,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的状况,再加上大部分电视购物公司不提供正规发票,即使提供凭证,也没有明确名称、地址、商品规格、保修等资料,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
并且,电视购物诈骗往往选择外地消费者下手。仍以丰台区法院近期审理的几宗电视购物诈骗案件为例,云强说:“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全部在外地。被告人之所以选择外地被害人,考虑的是被害人距离北京较远,被骗金额又都不高,这些被害人不会选择来北京报案或来北京找他们退货、退款,这样成功率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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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电视购物诈骗的发生?对此,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和业内许多专家认为,应从立法、设立企业准入门槛等多个方面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有效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监管。
首先,国家应针对电视购物等行业加快立法,严厉惩罚诈骗行为,堵住相关法律漏洞。
2009年9月10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公司(机构),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播违规节目、广告,直至由批准机关吊销违规频道、播出机构许可等行政处理。对公众投诉量较大,经国家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属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或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应及时责令停播,并向社会公告。
其次,除广播电视机构应该加强自控和监管外,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也通过法律实现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再次,电视购物业应有意识地自我规范,要有责任心的企业出面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引入、建立类似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担保交易模式,把握住虚拟购物中支付这个关键点。有专家认为,建立成熟可靠的交易支付担保方式,是解决电视购物当前这些问题的关键。
据此前媒体报道,2009年8月起,通过北京邮政速递EMS递送的快件包裹,只要收件人本人要求验视,速递员将为其先行开箱验货,再收货款。如果收件人认为包裹内物品与所订货品不符,可以拒收,且不承担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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