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位农民工被劳务派遣“坑了”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55岁的高传成和20多位工友聚在一个小房间里,不停地抽烟,等着隔壁的经理叫自己的名字。一个多月以前,他们接到通知:终止劳动合同。18日,经理要和他们每个人谈判,上午一拨,下午一拨。
“我们算是什么,怎么说不用就不用了?”高传成问记者。
2010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以40位农民工的劳务派遣为缩影,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期望40位农民工的劳务派遣之惑能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与反思。
1、工人不满:工作18年,合同被终止
高传成是山东人,1992年3月,他就来到北京干这份工作。18年了,他只回过两次家,在家呆的时间加起来不到两个月。他说,这么多年背井离乡,就是为了挣钱养家,有个生活保障。后来,为和家人团聚,他把老婆孩子接到了北京,租了一间民房。高传成告诉记者,这是一所像“狗窝”的房子:屋顶只是一层石棉瓦,一有刮风下雨,屋里呆不住人。“这些天北京真冷。”
来自吉林的老赵在料场工作了16年,他对这份工作并不满意:全年365天,没有一个休息日,一天24小时,要随时待命,他曾经在除夕彻夜工作。更糟糕的是,2002年,他得了肺炎,当时自己花了3000多元看病。老赵认为,得病与工作有关。卸载焦炭产生大量粉尘,公司没有给工人们发放任何防护装备。更让老赵生气的是,治病期间,公司没有给他发工资。
这是一份什么工作?据首钢总公司运输部人力资源部一位负责人介绍,首钢物资供应公司采购的焦炭运到料场之后,运输部负责用机械卸载,但大型机械卸不干净,车厢内的剩余焦炭需要人工清除。这位负责人说,运输部有20余人负责机械操作,负责人工装卸的外用工是物资供应公司招用的。
高传成和老赵就是这样的外用工。但是他们签合同的对象却不是首钢物资供应公司,而是“北京市泰联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泰联华公司”)”。他们告诉记者,合同是一年一签,而且被经理收走了。
不满归不满,高传成还是对这份可以养家糊口的工作充满了感情。不料2009年11月26日,他和工友们收到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因我公司和首钢供应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北京市泰联华贸易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
经理告诉了他们补偿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资以2000元计,两年共计4000元;每年补偿加班费等费用550元,两年共计1100元。也就是说,每人总共可以得到5100元的经济补偿。
“我今年59岁了,老家的耕地已经承包出去了,就这样回家,我吃啥喝啥?”老赵有一连串的疑问,“我们很多人的工龄都超过10年了,公司为什么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经济补偿只算这两年的?工作18年的和刚来两年的,补偿金能一样吗?”
公司虽然从2008年8月开始给他上了“五险”,老赵还是担心,没有交够年限,“我领得到保险金吗?”
还有一些人没有保险。高传成说:“我的要求并不高,我只要最低额度的社会保险,让我有一些生活保障就行了。”
2、记者调查:纠纷源于劳务派遣
于春凤是一位中年女性。作为泰联华公司的经理,最近她忙得焦头烂额。在与工人们谈判的间隙,于春凤和记者聊了聊。
“最近公司效益不好,近一年来,我们都是搭钱给工人开工资,现在终止劳动合同,给工人发补偿金的钱,也是我们向兄弟单位筹借的。”于春凤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卸一车焦炭,物资供应公司给我们的劳务费是53.33元,我们给工人开50元,还要养活行政人员,给工人上保险,交残疾人保障金,以前活儿多,还可以周转,现在活少了,确实是入不敷出,我们正打算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于春凤告诉记者,在与首钢物资供应公司谈劳务用工合同续约的时候,她要求对方提高劳务费标准,但是遭到拒绝。“我们只能终止和供应公司的合同,这样一来,和这些农民工的合同也就只能终止。”
经理的苦衷并没有得到工人们的同情。他们也向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前活儿多的时候,经理每个月都能挣100多万元,她既没给我们提高工资,也没让我们休息,现在活儿刚一少,她就要终止合同,只给那么一点补偿,这合理吗?
但是于春凤认为这样的补偿是符合规定的。她特意找来了刊登在2008年4月10日《北京晚报》上的一则消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要付补偿金》。在这则消息中,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说,《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于春凤特意向记者指出了李长保的这段话:“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要以2007年12月31日为界进行分段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原来的劳动合同或者企业条例中并没有相应的补偿规定,那么,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是不能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的。”“他们不了解政策,所以才提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于春凤说,“如果2008年之前的工龄也计算在内,经济补偿金将高达上百万元,我们也承担不起。”
“分段计算主要针对的是私营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就不适用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说。对在2001年10月前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除支付2008年1月后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计发劳动者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10月这一段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泰联华公司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它跟首钢到底是什么关系?对此,泰联华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他们跟首钢没有关系,是独立核算的法人。而农民工们则认为,泰联华就是首钢的下属单位。
记者在首钢的官方网站上看到,北京首钢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是首钢总公司直属单位,泰联华贸易公司是中心的“部门”。不少商讯网站对泰联华公司刊登了这样的信息:公司性质,国有企业;公司人数,13人;成立时间,1992年11月23日;注册资金,101万元;主营产品及服务,销售百货、生铁等,劳务服务,电子计算机修理……
于春凤坦承,劳务派遣是泰联华公司一项重要的业务。记者了解到,在首钢北辛安料场工作的农民工,还有不少来自其他公司:旭翔、万华、建华……其中,万华劳务公司也是北京首钢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的“部门”。
3、专家说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滥用
了解到高传成等农民工的问题,时福茂表示,这个案件太典型了。
1月15日,时福茂所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效果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两法实施报告”)。这份报告是该中心对865件农民工维权案件和581份问卷调查研究分析后写出的。
报告显示,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单方保管合同或签订空白合同来逃避责任。该中心主任、北京市人大代表佟丽华说,在中心援助的2592人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为17%,其中,合同由单位保管的有121人。“《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却单方保管合同,用以回避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或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给劳动者维权设置了障碍。”佟丽华说,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依法维权时,还需要证明劳动关系。
在时福茂看来,此案更让人关心的,是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泛滥问题。
“一些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建立民事关系,切断自己与劳动者之间正常的劳动关系,主要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王向前告诉记者。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旨在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时福茂说,该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有些用人单位希望通过劳务派遣规避与劳动者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寇明国办理过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他向记者进一步分析了劳务派遣“繁荣昌盛”的三点原因:“中断员工连续用工时间;逃避工伤、社会保险等义务;避免同工同酬,降低用工成本。”
两法实施报告显示,使用劳务派遣最多的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法律规定。”寇明国说,“在很多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如金融、通讯企业)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作期限长达数年甚至近20年,对此《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都没有作出细化规定,法律也没有设定相应罚则。许多劳务派遣单位都是用人单位通过变通手段以其他形式设立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剪不断的利益关系,属于实质上的关联企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调研后提出,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一些地方加大了对企业弹性用工的支持,导致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大量增加,对主流用工形式产生了冲击,使劳动者维权面临很大的困难。
4、权威人士透露:相关规定正在酝酿出台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此前,吴邦国委员长对执法检查作出批示,要求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据2008年12月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检查组发现,劳务派遣用工中不规范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检查组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单位,提出既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制度积极作用,又避免用人单位借以规避法定职责,损害被派遣人权益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对劳务派遣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
黄龙是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处长,也是一位公职律师。在1月8日参加有关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研讨时,黄龙表示,很多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有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使劳动合同短期化,规定合同一年一签;有的滥用劳务派遣等。
“规范劳务派遣需要更多的合作。”黄龙透露,全总正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规定(包括工资条款),保障职工工资提高与经济发展同步。他还透露,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出台有关《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司法解释。
目前,《劳动合同法》中需要细化的规定不少,比如关于劳务派遣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不明确,导致劳务派遣可以适用于任何行业、任何时间。两法实施报告指出了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些需要完善之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简单,缺乏行业准入的审批和管理;劳务派遣工的工伤保险难申请、程序衔接缺乏等。
寇明国建议实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审批制度,只有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过审批的岗位才允许实行劳务派遣用工;规定用工单位连续劳务派遣用工两年的,必须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用工单位的是,如果出现违法现象,你跑不了。”王向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在截稿前,高传成给记者打来电话:“我们决定走法律途径了。花多少钱多少时间都是小事,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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