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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有形资产已抵押的公司破产相关问题
作者:河北被石家庄公司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2/3 15:35:00

全部有形资产已抵押的公司破产相关问题

一、公司破产的程序
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有担保财产的债权人申请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依据这一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如果管理人发现破产财产中只有担保财产、没有无担保财产,而且担保财产在清偿担保债权后已没有剩余财产可以分配给特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管理人就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但在请求法院裁定终结之前,管理人应当将担保财产向权利人清偿完毕。
二、只有担保财产的公司资不抵债是否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对担保权的影响
1、担保财产债权人享有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以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又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已申报的债权,无论有无财产担保,均应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只有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方可依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所以,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有担保债权,不受别除权制度的保护。
2、担保财产和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的联系和区别
先得弄清楚破产财产范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组成: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 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B 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C 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D 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
E 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F 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H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里所说的"其他财产权利",指以上所列财产以外的具有金钱价值的请求权,主要包括:
a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
b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合同债权;
c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
d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
e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请求权。
另外,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因此,债务人财产包括担保财产和破产财产,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另外,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得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3、债务人财产的处理或清偿顺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应当包括:(1)破产财团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具体包括因管理而支付的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因变卖而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分配而支付的公告费、送达邮费等。此外,还有聘任相应工作人员的报酬与费用。(2)有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本身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清算组为收取债权或行使撤销权,或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他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及进行其它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他人以破产企业或破产财团为被告而提起诉讼时,清算组以破产财团名义应诉所应支付的各项费用。(3)清算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报酬及劳动保险费用。无论清算组采取何种方式产生,清算组的工作都应当是有偿的,该有偿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是保证破产程序在清算组管理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故应列为破产费用。(4)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税款。对于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的处理,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先于破产债权、后于破产费用以及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进行分配,并未对其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抑或开始之后做出区分。
共益债务则可定义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企业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1)清算组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2)清算组选择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双务合同所生的债务。(3)他人对破产财产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4)因破产财团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5)清算组的职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此费用的发生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任何阶段进行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一般只有待破产宣告后分配财产时才予清偿.故:
应该是A: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担保债权人受偿——劳动债权——其他社保欠款和欠税——无担保普通债权 ;
而不是B:担保债权人受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劳动债务——其他社保欠款和欠税——无担保普通债权
     作为例外,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2007年6月1日)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因此,在债务人财产只有担保财产而没有无担保财产的情形下,如果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优先从担保财产中受偿的职工债权时,管理人就不应当将担保财产先予处分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应当立即提请法院宣告破产,并在法院宣告破产后适用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以满足优先从担保财产中受偿的职工债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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