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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者看李庄案二审庭审的几大亮点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2/6 20:02:00

李庄案,被认为是中国司法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旁听了该案二审庭审。应当说,李庄案二审庭审在透明度、对辩方的尊重度以及证人出庭等方面,都较以往有很大突破。有旁听的法学教授表示,本案庭审堪称典范,展现了抗辩式庭审模式的基本构架,可以作为给学生授课的“实战教科书”。个人认为,本案审判长的表现可圈可点,二审庭审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准确驾驭法庭审理。开庭十分钟后李庄就宣布,撤回上诉理由并认罪,但不撤回上诉。无论李庄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申请撤回上诉理由,但毕竟此举将二审程序是否继续进行、如何进行的难题留给了法庭。一般认为,如果撤回所有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即等于撤回上诉,那么二审程序也就无需再进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李庄只是要求撤回上诉理由而不包括撤回上诉请求,因而不等同于撤回上诉。而且,即便包括撤回上诉请求,李庄在法庭上提出撤回申请的时间也已经超过上诉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可见,李庄的撤回申请是否导致二审程序的终结,其决定权不在李庄,而在法庭。在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后,基于对李庄撤回请求含义的确切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正确适用,法庭果断作出继续开庭的决定。辩方律师随即又向法庭提出根据两高一部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审理的要求。但由于该规定只适用于一审程序,检察机关表示将根据被告人庭审表现考虑这些因素,法庭仍然按照普通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二审必须进行全面审理,即第二审法院应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正确的裁判。从整个庭审情况来看,李庄案的二审程序并未因其提出撤回上诉理由即终止审理或者采取简便的审理方式,反而由于六名证人的出庭作证而使本次庭审比一审庭审显得更为完整与完善,也使得一场较为特殊的被告人与辩护人基本意见不统一的庭审能够得以展示出来。辩护律师对于法庭的处置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做法“很好地保护了一个处于羁押中的信息不灵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很好地保障了李庄的上诉权和辩护权。”

    二、适时引导司法礼仪。在庭审开始后的最初一段时间,由于辩护律师在询问证人时被检察员认为存在诱导性发问而多次提出反对,辩护律师对此反应激烈,尤其是第二辩护人在遭到检察员反对时情绪激动,言辞不恭,导致控辩双方一度关系紧张,甚至在审判长对控辩双方不冷静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时候,对审判长进行顶撞。面对这种情况,审判长对律师提出了正式警告,告知其在一方提出反对时,应先由这一方阐明反对理由,不应打断对方发言,更不能随意打断本庭发言。提醒其应当尊重法庭、尊重对手。审判长的适时警告,正确引导了司法礼仪,维护了法庭秩序和法庭尊严。在其后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话保持了理性和风度,庭审秩序得到有效控制。司法礼仪是庭审中容易被忽略而又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所有司法人员的必修课。尽管谁都不会否认律师的天职就是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尽力争取胜诉,但是律师的司法礼仪和职业形象同样是需要遵守和维护的,否则律师的服务品质便难以最终得到体现。审判长在对司法礼仪进行培育和引导的时候,措辞严谨,丝毫没有流露出法官的审判倾向,避免了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或偏见,维护了庭审的公正性。

    三、切实保障控辩平等。无论李庄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只要审理程序公正,所输送出来的结果就一定是公正的,而且应当被大家所接受,这也正是程序的价值所在。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但是长期以来,对于三机关的关系,法学界和社会公众一直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质疑。对李庄案,自然也有人对法庭的中立性提出疑虑。然而,令人欣慰的是,李庄案二审庭审的客观情况应当足以消除这些疑虑。可以说,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几乎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真正形成了“控辩交锋、法官中立”的“三角”诉讼构造。其中,有几个细节引起了旁听者的注意:一是审判长在检察员重复发表意见时予以了制止;二是辩方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时,发问遭到了控方的反对,法庭在查明情况后,依法裁决控方反对无效;三是当证人与律师关于律师能否“讯问”证人发生争议时,审判长并未按照惯性思维轻率做出决断,而是在查看法条后才作出了律师的说法并无不当的判断;四是对于李庄要求查看笔录以及发言的请求,均予以准许;五是在证人不能或不愿使用普通话进行表达的情况下,为了不因语言上的障碍影响质证效果,在李庄及其辩护人的请求之下,为其配备了将证人的本地方言转化为普通话的工作人员。上述细节可以看出,法庭尽力维护了控方与辩方诉讼地位的平等,使双方都可以充分参与诉讼程序,切实保障了李庄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方的发言时间甚至比控方还要长。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使法庭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事实真相,从而确保判决的正确性。

    四、实现证人出庭作证。二审阶段,有六名证人出庭作证,这无疑对李庄案具有重要价值。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质询,对证人证言形成较为全面、客观的看法,对证人证言的真伪作出科学、准确的判断,从而查明事实真相。从庭审情况来看,仅龚刚模出庭作证的时间就长达一个半小时,另外5名证人的作证、控辩双方询问阶段,也持续了6个多小时,直到晚上8时许才结束。应当说,无论证人回答问题的情况如何,控辩双方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均已进行了充分质证,这也是在李庄认罪情况下庭审仍然进行了两天的一个重要原因。关于李庄案二审证人出庭作证所蕴含的意义,辩方律师用了三个第一来加以概括:第一次在刑事法庭上出现了六位证人出庭的局面;第一次出现了二审开庭传证人的局面;第一次出现了两名警察出庭作证的局面。辩方律师所概括的这三个第一,一方面说明一审开庭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符合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的常态,并无不当,更不违法;另一方面,确实体现了法治理念的进步和刑事诉讼程序的逐步完善。从这个角度来讲,李庄案的里程碑意义得到进一步凸显。

    其实,李庄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其本身就是案件的一大亮点。因为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将整个审判过程暴露于阳光之下,不仅对保障李庄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使社会公众能够参与监督审判活动,促使司法审判公信力提高,最终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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